本期法律沙龙,邀请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蒋跃川律师,与大家一起探讨无单放货的有关问题。包括无单放货会给承运人及货方带来哪些风险?如何避免此种风险?应如何解决目的港交付时“货到单未到”的问题?在发生无单放货情形后,应如何处理有关的纠纷和诉讼?
马明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明律师在金融、公司改制、资产重组、房地产、外商投资、对外贸易等方面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金融、公司融资、并购、对外贸易等业务。
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大家好,我是主持人小水,很高兴大家来参加海运网首期法律沙龙,本期我们讨论的问题是“无单放货的风险”,我们欢迎蒋律师做客聊天室
蒋律师:主持人好,大家好,很高兴今天受海运网邀请,为大家做一期有关无单放货的节目。在实践当中,无论是货方还是承运人,无单放货都是他们经常面临的问题;无单放货案件同时也是目前各海事法院受理最多的一种案件类型之一。而与无单放货有关的一些问题,目前很多实务界的人士还不清晰,有些问题在理论上也存在一些争论,因此我希望今天的解答能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些在实践当中解决无单放货问题的答案和借鉴,同时也希望大家就有关问题我们一起探讨。
问题1:蒋律师,大家对“无单放货”不是很理解,您能简单解释一下吗?
所谓无单放货,简单地说,就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没有收回正本提单,即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他人的行为。
问题2:大家对“无单放货”有了一个的理解,请问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
产生的后果,对托运人而言,如果承运人无单放货,将可能使其收不回货款;对承运人而言,一旦实施了无单放货,就可能面临货方,如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的索赔。
问题3:“无单放货”经常产生,那主要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最主要的原因是提单的流转要慢于船舶航行的速度,简单的说,是货到单未到。
问题4:现在,货代是主要的货物操作方,它对于无单放货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货代如果作为代理人的身份出现的话,通常不需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但如果货代作为承运人,签发了自己的提单,而其在目的港的代理又未收回该提单,即将货物交付的话,就构成了无船承运人的无单放货。
问题5:请问蒋老师,对于无单放货的定义中,除了收货人外,其他人通常是哪些人?希望蒋律师解答一下
关于将货物交给谁才构成无单放货,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当将货物无单交付给收货人时才构成无单放货,如果交给其他人,叫做错交货,而不是无单放货。但是现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认为,不论是交给收货人还是其他任何人,都构成无单放货。
问题6:请蒋律师回答一下,货到单未到怎么样才是正确的做法
承运人针对货到单未到的情况,有时选择无单放货可能是不得不最终采取的选择,此时承运人需尽量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比如要求提货人提供有实力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等。当然为了避免出现货到单未到的情况,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说服货方采用提单之外的其他单证,如海运单,以及电放提单等。
问题7:蒋律师,如果涉及到无单放货,可能就涉及到法律纠纷,对于无单放货,我们一般应采取什么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
对于这个问题,除了在事前应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外,如果发生了无单放货,应当尽量在合法的范围内先争取协商解决;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就可能要考虑走法律途径了。对于货方来说,即对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来说,无单放货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就是未收回货款,因此,货方一方面应积极地向买方索要货款,以避免和减少损失;如果不能从买方处要回货款,就可以考虑诉承运人无单放货了。在准备诉讼前,应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如证明承运人已实施放货的证据,证明货物价值的有关文件,如报关单、发票等,还有提单。对于承运人而言,如果确实实施了无单放货,通常是难以抗辩货方的索赔的。此时,承运人就应该做好追偿的准备,一方面向收货人以及出具保函的银行或保险公司追偿;另一方面,无单放货还常常是因为其他人的过失造成的,如目的港代理人未得到指示就放货,此时,也可以根据他们之间的代理合同向他们追偿。
问题9:蒋律师,一个网友提问“我的一个货代朋友,在走国际货物运输时,由于台风出现了水损,他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吗?”
通常台风不构成可免责的事由,如果你的货代朋友签发了提单,是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我估计你的货代朋友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你的朋友不能免责的话,实际承担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同样不能免责,你的朋友可以向实际承运人追偿。
问题10:蒋律师,如果我们想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您建议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应从多方面来避免风险;对于承运人来讲,主要是要清楚无单放货的风险性,告知他们的员工,针对一些高值货,针对某些特定的地区,主要是收汇有风险的地区,一定要注意,尽量不要无单放货;对于货主来讲,一旦承运人无单放货,一方面要向买方积极索要货款,减少损失,同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将来准备向承运人索赔。
问题11:有网友提问:电放和无单放货有什么区别?蒋律师给大家解答一下
电放事实上是解决无单放货的一种途径,现在在实践中采用非常普遍,但作为承运人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获得托运人的明确的电放指示,并收回签发出去的正本提单,才能通知目的港代理电放,否则同样构成无单放货,我目前就代理了两宗与此有关的案子。
问题12:网友提问:蒋老师,无单放货大多出于无奈,也是风险的考量;不过有的情况紧急,提单迟迟未达的情况,如果不无单放货,港口又不允许堆存,那么承运人很被动;通常实践中会及时催促发货人和收货人,如果他们不能及时准备提货,承运人有权采取任何措施处置货物包括无单放货,这样的做法,法律上应该如何认定?
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我想承运人在法律上并没有采取无单放货的权利。在目前,承运人可以合法的无单放货的情况只限于以下几种:第一,目的港不允许货物直接交给收货人,而必须交付给有关机构,这种情况下不构成无单放货;第二,在法律明文规定承运人必须将货物无单交付给收货人,也不构成无单放货;第三,在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达成无单放货的协议时,承运人自然也可以无单放货。除上述这些例外情况外,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大都要承担责任的。事实上,对你所说的收货人不及时来提货的情况,我国《海商法》是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的,即海商法第86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在目的港或者其它适当的地方将货物卸下,视为已经完成了货物运输合同。
问题13:网友提问:“目的港怎么会有权利干预交货呢?”
在过去的东欧和现在的南美,有一些国家不允许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而必须向港口当局交付货物,对这种情况,各国都承认承运人向港口当局交付货物的,视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而不论是否收回提单。
问题14:网友提问:货物目的港开箱后发现货物锈蚀,这种问题应该从哪着手解决?
先看看集装箱有无破损,是否是由于水湿造成的锈蚀,如果是的话,承运人通常都逃不了干系。
问题15:蒋老师,我是这样想的:承运人对于货物的义务是在海运过程保管货物并且安全送抵货物,由此也应该获得相应的权利,即:收货人应该尽速提货。但是在收货人没有尽速提货的情况下,为什么要承运人来承担保管货物的风险?
你说的是对的,确实应当让承运人尽快从货物运输合同中摆脱出来,而不应要求他在货物抵达后仍然承担保管货物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承运人就可以无单放货,你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海商法第86条规定的措施,但不能无单放货。
问题16:网友提问:我们是船东。租家开保函要求我们给他签2套提单。但是他又请求我们另开保函无单放货。这样做法行吗?
这样做是非常危险的,一票货物出现两套提单,很可能构成欺诈,对于承运人而言,风险太大了,大家可能还记得,鞍钢与富春航运的案子。
问题17:网友提问,船舶抵港卸货,收货人无提单,也不能提供银行保函,不能直接提取港方又不允许卸货,此时承运人除了无单放货就只有将货物运回,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这样的情况可以先问问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如果知道的话),只要他们同意,是可以无单放货的;如果他们不同意的话,可以在一个临近的港口卸下,再作处理。
问题18:网友提问:船舶抵港卸货,收货人无提单,也不能提供银行保函,不能直接提取港方不允许卸货,此事承运人除了无单放货就只有将货物运回,这样的情况这个时候呢,如果他们给了答复,承运人就没有这么尴尬,关键是托运人担心自己收不到钱,收货人担心自己的货被运回,他们谁也不给答复怎么办?
如果是租船运输的话,通知你的承租人,告知他由于这票货导致的延误,其必须承担滞期费,或者是延滞损失,我相信他会给你一个答复的;如果是集装箱运输的话,将货物卸到一个临近港口,我估计也不会产生太大费用,然后再做处理。
问题19:网友提问:有关电放作为无单放货的一种替代方式,我这里还有个问题,通常说电放要一个TELEXBLCOPY,而不签发正本提单,或者在装港收回正本;但是电放的做法是核对身份后直接放货给提单COPY件上的收货人还是需要收货人也持有电放件并核对身份呢?
电放件并不是必须的,虽然通常他们都会有一份提单的复印件或传真件。核对身份是必须的。
问题20:网友有个实际案例提问:现在遇到了件实际情况.台湾一家贸易公司,从北方某公司购买了一批硅铁.FOB条款.装完开船,但是没有指示代理签发提单给发货人.跟单信用证.有效期过后,仍未收到提单.也联系不到船东.租船人也消失了.这种情况下,发货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除了找律师全球扣船以外...有没有其他的办法??现在两岸的情况,这种起诉该如何进行呢?
如果知道货物的下落的话,除了扣船之外,也可以考虑扣押货物;如果货物已被收货人提走,而船东和收货人又实在找不到的情况下,可以在贸易合同下,诉这家台湾贸易公司。这种诉讼本身现在是完全可行的,最高院有一些司法解释,对涉台诉讼的程序问题做出了规定。
问题21: 网友询问:电放件并不是必须的,虽然通常他们都会有一份提单的复印件或传真件。核对身份是必须的,这样来讲,电放本质上也是无单放货,这样说对吗?
这样说是不对的,在电放的情况下,事实上已经收回了正本提单,只不过是在装港提前收回罢了,如果根本没有签发正本提单,这意味着承托双方对货物交付的方式约定了其他的一种方法,即电放,所以也不构成无单放货,但如我前面所说,在未收到电放指示的情况下,即放货的,其后果与无单放货的后果相同。
问题22:提出本期最后一个问题, 如果真正的船东按照货方要求电放,而货代又出了一套HOUSEBL,那么最终HOUSEBL的持有人有没有权利诉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或者侵权?
除非实际承运人知情,即参与了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否则,现在普遍认为货方是不可以拿着货代的HOUSE BL来诉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
一个小时很快过去,我们感谢蒋律师的辛苦解答,希望大家在下期的时候再来向蒋律师提问,在平时有什么法律问题,都可以登陆中国国际海运网的法律专家,进行提问,我们的律师会为您做出很好的解答,也欢迎大家就平时遇到的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随时提交问题,我们在以后的沙龙中大家一起讨论分享!谢谢大家的参与!
【当事人名称】 原告:重庆市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海阳通商株式会社 【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2000年10月,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将原告所有的“金满洋” 轮租与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