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2001年颁布实施了《国际海运条例》,在该条例中,规定了“无船承运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后者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无船承运人”。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人大多是由传统的货运代理人充当的,也就是说,无船承运人既从事传统的货运代理业务,也同时无船承运业务。这导致一些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货运代理人,常常不清楚自己在某些具体业务中的法律地位到底是无船承运人,还是货运代理人。另外,对于货代以无船承运人身份从事有关业务时,一般会面临哪些法律上的问题,如何防范和解决,有些货代公司也不是很清楚甚至存在误解。
主持人:大家好,我是主持人小水,很高兴大家来参加中国国际海运网的法律沙龙,本期我们讨论的问题是“无船承运人的法律问题”,我们欢迎蒋律师做客聊天室。
蒋律师:大家好~~
主持人:蒋律师,我们经常说“无船承运人”,到底什么是无船承运人?
蒋律师:无船承运人是《国际海运条例》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俗称,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不经营国际运输船舶,但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以承运人的名义揽货,并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再以托运人的身份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托运货物,以履行其承运人责任的经营者。
主持人:大家了解了“无船承运人”的概念,那“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蒋律师:在民事上,对于真正的货主-托运人,无船承运人是《海商法》意义上的承运人;对于海运承运人其又是《海商法》意义上的托运人。
主持人:那如果出现问题,怎么来界定责任呢?
蒋律师:如果在运输过程当中,货物出现问题,作为无船承运人,通常应当作为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承担货损赔偿责任。当然我国海商法也规定了承运人的一些免责事由,如果货损是由这些免责事由造成的,则无船承运人无需承担责任
主持人:大家都知道,目前,“无船承运人”大都是货代发展起来的,他们有什么区别?
蒋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以下列几个标准来确定某人到底是无船承运人还是货代。
(1) 是否签发提单及其它运输单证
(2) 是否以承运人的身份接收货物运输
(3) 双方合同的内容是运输合同还是货运代理合同
(4) 是否收取运费或者赚取运费的差价
(5) 是否又以托运人的身份将货物委托实际承运人运输
主持人:我们的网友问:什么是免责的事件呢?是指哪些不可抗力事件呢?
蒋律师: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共有12项,包括航海过失免责,火灾,天灾,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托运人的过失,货物的固有缺陷等,具体可参见海商法的第51条规定,从上述免责事由可以看出,他们不仅仅指不可抗力,也包括人为的过失等
主持人:如何用无船承运人帮实际货主来进行货物的运送,他们本身不是承运人,那如何保证实际货主的权利?
蒋律师:在法律上他仍然是承运人,只是自己没有船而已,需借助其他有船的承运人来完成货物的运输。对货主而言,如果发生货损或其他诸如无单放货等情形时,既可以起诉无船承运人,在中国法下,也可以起诉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船东。
主持人:取得无船承运人的资格,需要什么手续吗?
蒋律师: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在中国要获得无船承运人的资格,要符合下面3个条件
第一, 应该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第二, 向交通部水运司缴纳保证金
第三, 向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
主持人:“无船承运人”不可以经营船舶吗?
蒋律师:如果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船承运人也可以经营船舶运输业务,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他可能不再是无船承运人了。
主持人:“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在世界上是否是统一的?
蒋律师:对无船承运人大概的含义,在国际上是较为一致的,单各国对无船承运人的法律规制肯定在细节上有所不同,目前较具代表性的有欧盟、美国和中国的规定,他们在某些方面是存在某些差异的。
主持人:通常海上运输有:班轮运输和非班轮运输,那么无船承运业务是否限于班轮运输?
蒋律师:国际海运条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限制,不过在实践中,通常只在集装箱班轮运输中会出现无船承运人参与的情况
主持人:我们的网友问:货主为什么要找无船承运人来运货而不是找船东呢?无船承运人比船东服务好吗?还是有其他方式的优惠?
蒋律师:这是肯定的,无船承运人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下面这几个方面
第一, 无船承运人常常同船东签订有运价协议,可以拿到较优惠的价格,而一般货主,船东是不会给他这样优惠的价格的
第二, 无船承运人仍然从事传统的货代的一些业务,如代为办理内陆运输,报关报验,装箱,拆箱等业务,而这些业务船东是不可能参与的
所以无船承运人的服务更为切合货主的需要。
主持人:无船承运人参与运输的情况下,提单是如何流转的?
蒋律师:在无船承运人参与的情况下,通常会涉及多套提单,无船承运人签发给货主的
house提单,是用于贸易环节中结汇用的,收货人凭该提单向无船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提取货物。而船东签发给无船承运人的提单称为主单,它一般为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
主持人:我们的网友提问:无船承运人的监管单位是哪里?
蒋律师:交通部水运司,具体的说水运司下面设有一个国际处,无船承运人保证金的收取,提单的登记等都是由该处办理的
主持人:我们的网友提问:如果退还保证金,是否意味着无船承运人资格的取消?
蒋律师:是的,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缴纳保证金是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的先决条件之一,如果退还保证金,则不具有无船承运人的资格。
主持人:如果总公司是无船承运人,是不是各地分公司自然就是无船承运人?
蒋律师:是的,如果总公司取得无船承运人的资格,通常分公司也就以总公司的名义从事业务,签发总公司的提单,因此自然可以从事无船承运人的业务。每设一个分公司都需要另外缴纳20万元的保证金
主持人:我们网友提问:如果总公司和分公司都有无船承运人资格,如果分公司违法被取消资格,总公司会被牵连吗?
蒋律师:在法律上,总公司和分公司是一个法人,如果分公司有违法行为,在处罚上,有的可能仅处罚分公司,有的也可能处罚总公司,所以不一定总公司总会被牵连。
主持人:某A化学公司与美国C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协议,贸易方式为FOB,结汇方式为t/t,并委托B货运公司办理涉案货物的商检、运输等事宜。B货运公司代理契约承运人美国D公司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A化学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为美国C公司。涉案货物抵达目的港后被他人未凭正本提单提取,A化学公司未收到应收货款,即将B货运公司诉至法院,称B货运公司代理签发的D公司的提单并未在中国交通部登记备案,运输合同是无效的,B货运公司代理签订了无效的运输合同,剥夺了其对货物的控制权,造成了货物损失,应承担提单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请求判令B货运公司立即退还提单项下的货物或赔偿相应的货款损失。B货运公司辩称其是代理签单,并提供了C公司在美国合法注册的无船承运人身份证明,以及与B货运公司之间的代理签单协议。如何判决?
蒋律师:对于此种案例,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确实较为常见,如上面所说,在货运代理人签发未经登记的提单的情况下,此种提单仍然是有效的,所以货主原则上仍应起诉提单承运人,而不应起诉B货运公司,当然,如果能证明B货运公司对于无单放货的结果存在其他方面的过失,B货运公司也可能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我们网友提问: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如何报备?
蒋律师:关于提单报备的程序可以具体咨询交通部水运司。
主持人:我们的网友提问:货物在目的港交付收货人后,发货人不能再依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蒋律师:如果构成承运人无单放货,发货人当然可以依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目前国内的无船承运人违法现象,最普遍的是哪几个类型。作为我们贸易公司,该如何防范呢?
蒋律师:无船承运人违规操作的现象主要集中在这几个方面
第一, 使用未经报备的提单,致使货主在出事后难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 常见的现象,就是无船承运人的国外代理发生擅自放货等现象,无船承运人以国外代理的过错为由逃避责任。
主持人:无船承运人有双重身份,请问蒋律师,无船承运人可否享有《海商法》上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蒋律师:无船承运人可以享受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单位赔偿责任限额,但不可以享受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主持人:请问蒋律师,您主要打无船承运人这类的官司吗?
蒋律师:本人主要从事海事海商方面的业务,其中与无船承运人及货代有关的案件较多
主持人:货代与船代、报关行、经纪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关系?这个问题是公司的一个新人问的。
蒋律师:这个问题不是一句两句说清的,有时间的话,我们可以在以后交流,我的E-mail地址为lawyer_jiang@hotmail.com,欢迎大家有问题随时给我发邮件
主持人:一个小时很快过去,我们感谢蒋律师的辛苦解答,希望大家在下期的时候再来向蒋律师提问,在平时有什么法律问题,都可以登陆中国国际海运网的法律专家,进行提问,我们的律师会为您做出很好的解答,也欢迎大家就平时遇到的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随时提交问题,我们在以后的沙龙中大家一起讨论分享!谢谢大家的参与!
【当事人名称】 原告:重庆市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海阳通商株式会社 【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2000年10月,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将原告所有的“金满洋” 轮租与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