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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反垄断法》下,班轮公会是否涉嫌垄断?

在新《反垄断法》下,班轮公会是否涉嫌垄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规定,禁止经营者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限制和排除市场竞争。 班轮公会作为一种航运垄断组织,已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而目前,国际上现有的班轮公会以及类似的运价协议组织,也已多达几百家。他们在防止航运市场过度的恶性竞争,保证航运市场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班轮公会所采用的运价协议、公摊协议、忠诚信约、延期回扣等手段,在客观上产生了限制和排除外来合理竞争的后果,并屡屡在各国受到涉嫌垄断的诟病和非难。欧洲以及美国、日本等传统的海运国家,为了保护国内班轮运输业的发展,在国内制定《反垄断法》(也称《反托拉斯法》)的同时,赋予了班轮公会以反垄断豁免权,即不将班轮公会的有关行为视为垄断行为。但近年来,对班轮公会的抨击愈发严厉,以至于有人说:“如果要问班轮公会是什么的话,那除了欺骗、掩饰和事后的狡辩外,它实质上是一个仅仅为了自己的成员收入最大化而存在的企业联合体,这样的企业联合体在任何行业中都没有存在的理由。尽管事实是他们已存在了百年以上,但从经济层面上来说,它已没有任何继续存在的理由了。”因应这种呼声,欧盟于2006年9月宣布,将从2008年10月18日起取消对班轮公会的反垄断豁免权。而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在同年的10月也迅速跟进回应,称“班轮公会的反垄断豁免权再也没有必要存在了”。可以预料,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取消对班轮公会的反垄断豁免。 我国《反垄断法》并未明确是否对班轮公会赋予反垄断豁免,而据称应于《反垄断法》实施前出台的近40部配套规则,也“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至于其中是否有涉及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的规则,现在还不得而知。有人认为,我国是《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当承认班轮公会的地位,并且不应按照《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反垄断调查和制裁。也有人认为,在国际上渐次取消对班轮公会的反垄断豁免的大背景下,加上班轮公会近年来在国内所制造的几起不良事件(如统一收取THC事件等),因此,我国不应赋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而应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对班轮公会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制裁。


  • 正方正方41%41%
  • 反方反方59%59%
正方观点:

班轮公会涉嫌垄断;我国不应赋予其反垄断豁免权。

反方观点:

班轮公会不涉嫌垄断;即使其涉嫌垄断,根据《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规定的条约义务,我国在目前也应当赋予其反垄断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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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货主也不是船东 2008-09-15班轮公会已经除了有利于他自身外,不利于其他任何人,应该取消
从历史的角度看,班轮公会对于规范船公司的行为,促进航运业的发展,曾经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在今天看来,它们的存在已经限制了一些发展中国家发展自身的航运业,同时,对货主们也是大大的不利的,因此,应该取缔!
我恨他们 2008-09-08国际海运条例是不是也应改改??
欧盟都已经禁止船公司集体协商运价,存在了100多年的远东班轮公会在今年10月份停止运作。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支持欧盟委员会废除“反垄断豁免权”的提议。认为,鉴于我国的《反垄断法》已出台,呼吁建议根据《反垄断法》的原则,修改我国《海商法》和《国际海运条例》等法规。
木木 2008-09-08无监管部门,无法认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够明确。是否存在垄断行为,该垄断行为是否违法,进而如何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重要的在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反垄断法》第十条仅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但没有明确这一机构是国务院的哪一部门,是否仅设一个执法机构,还是在一个总的执法机构下针对不同的行业设立分机构。各个行业的垄断行为既有共性,又各有行业特点。THC的调查表明,有必要明确规定在一个总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领导和监督下,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该行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该行业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和处罚。
时机不对 2008-09-08目前判定标准不清晰,不适宜用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原则性的规定较多,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反垄断问题具有复杂性,既有法律的因素,又有经济的考虑。目前《反垄断法》实质性的条款只有37条,其可操作性问题需要制定配套法规或行业特别法才能较好地解决。
理性者 2008-09-08不存在垄断,何来垄断
航运企业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有专门的国际惯例,况且每个航运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没有那么高,应该不涉及垄断,既然不涉及垄断,应该赋予其权利!
我是白菜~~~ 2008-09-08班轮工会太牛,不把货主协会当盘菜
班轮公会在涨价时,通常会与货主协会进行协商。但在协商不果的情况下,班轮公会仍会强行涨价。因为《国际海运条例》只是规定了“协商”,而未规定“协商不果”,班轮公会成员能不能涨价。而在利益面前,有了班轮公会的指导,班轮公会各成员自然会把“独立行动”转变为“联合行动”。
路过 2008-09-08不应取消
目前航运主要掌握在国外大公司手中,如果你取消豁免权,所有的负担应该加载国内的出口商手中,所以不如维持现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行!
娃哈哈 2008-09-08反垄断法出台的好~~
班轮公会一次又一次地向我国货主提出增收THC的不合理要求,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前,原有的法规对跨国公司的涉嫌垄断行为始终难以做出精确裁定。法律的缺失,使现实的航运贸易业不断在某处惊现无序,而秩序的混乱又可能导致公平与公正的丧失,造成THC问题在实际解决中遭遇困境。所以《反垄断法》的出台显得非常必要。
疯了的货主 2008-09-08超级同意取消
非常同意取消他们的资格,不可否认的是,班轮工会曾经发挥过一些积极作用,但是这几年他们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运价说涨就涨,我们这些货主几次反应,一点用都没有,人就是牛,没谁能管得了他们,我看这个法律出来他们还能咋样?
过客 2008-09-08应该给予豁免权,但应该有审批
不应该取消豁免权,但必须有执法部门进行审批,比如今年的案例: 2007年6月7日,交通部对非正式南亚运价协议组织(ISAA)、非正式红海运价协议组织(IRSA)两家运价协议组织的18家成员公司在我国华南地区提高THC征收标准的集体协议未依法备案行为,按最高处罚标准给予行政罚款,总额达135万元。同时,交通部对ISAA秘书处编造虚假文件、误导成员公司提起申诉的行为给予严正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2007年3月21日,交通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对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监管的公告》。该《公告》旨在促进我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际航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合法权益。
过路者 2008-09-08发达国际的做法,我们也应该同样操作
尽管远东班轮公会(FEFC)为回应欧洲法律的变化,将于今年10月18日停止运作,但目前美国、日本等诸多国家仍有300多个班轮组织,美国、日本对班轮公会给予反垄断豁免,并且两国目前尚没有对此作出调整的打算。
中国国际海运网网友 2008-09-08不是垄断,不涉及取消
中国是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的签约国,中国对于班轮公会予以承认,在中国没有正式退出公约之前,暂不宜对班轮公会在中国的行为作出禁止性决定。交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的监管,依法维护国际航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国际海运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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