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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情陈述
“珠运201”轮无正本提单提货纠纷案

“珠运201”轮无正本提单提货纠纷案


提要:承运人没有凭正本提单交货,遭到提单持有人的索赔后,凭提货人向其出具的保函向提货人及其保证人提出赔偿请求。涉及提货保函的法律效力、保证人的认定等问题。


[案情]
  原告:香港大中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船务公司)
  被告:珠海市医药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医药公司)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市南山支行。(以下简称南山工商银行)

  1992年5月2日,大中船务公司所属的“珠运201”轮在香港承运91 箱西药。货物装船后,大中船务公司签发了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提单载明...


案例评析


[评析]
  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提单的法律性质和调整提单的法律要求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已被视为国际航运惯例,并被各国法院包括我国海事法院认可的普遍准则。然而,实务中,由于提单流转速度慢或者其他原因,货物运抵目的港而收货人尚未取得提单的情况十分常见,在短途运输中,这种情况更加普遍存在。这种情形下,收货人为及时提取货物,常常以向承运人提供保函的方式先行提货,待收到提单后再提交给承运人换回保函。但是,由于某些结算障碍,收货人最终没有取得提单的,承运人便要面临提单持有人的索赔,并最终对提单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承运人理所当然会根据保函要求收货人赔偿损失。然而,承运人是...

咨询律师
蒋跃川
海事海商 蒋跃川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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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跃川律师于1993年毕业于大连海运学院航政系,获工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现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要讲授海商法、提单实务及法律、租船合同与法律等课程。蒋跃川律师自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业务领域主要包括提单、租约、船舶物权、海上保险、船舶碰撞、海上人身伤亡、海上污染、海域使用等海商海事领域以及国际贸易领域的诉讼、仲裁及非讼业务,至今已处理了近...


法律前沿
图片说明

在新《反垄断法》下,班轮公会是否涉嫌垄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规定,禁止经营者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限制和排除市场竞争。 班轮公会作为一种航运垄断组织,已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而目前,国际上现有的班轮公会以及类似的运价协议组织,也已多达几百家。他们在防止航运市场过度的恶性竞争,保证航运市场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不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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