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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桂山港防波堤工程纠纷案

珠海桂山港防波堤工程纠纷案

提要:港口防波堤工程的港方发包人拖欠承包方工程款等款项,承包方提起诉讼。海事法院认为,发包人违约,判令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及误工费,并解除合同。二审法院维持海事法院的判决。

[案情]
  原告:南海工程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
  被告:惠兴矿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
  1990年12月28日,珠海市万山区建材开发公司与香港惠记(单氏)建筑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惠记)在珠海市签订合作经营珠海市桂山港防波堤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合作范围是承建海上防波堤,开采和销售自产的建筑石料;香港惠记负责三年内在桂山港按建材公司设计图纸的要求修筑防波堤三条,并提供筑堤需投入的全部资金。根据此协议,香港惠记的子公司矿业公司与建设局于1992年1月30 日在珠海签订了防波堤沙石方运输工程合同书,约定:珠...


裁判结果


  海事法院认为:
  矿业公司作为香港惠记的子公司,为了履行合作协议中香港惠记的义务,根据香港惠记出资建造桂山港防波堤的协议,有资格与建设局签订防波堤沙石方运输工程合同书。该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我国的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当事双方应遵守履行。按约定,矿业公司应当于建设局结算后10天内付清工程款,尽管建设局发出的付款通知与有关函件不尽一致,但并不能由此否定矿业公司按期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矿业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合同没有约定建设局每天必须抛沙的数量,尽管合同明确了矿业公司每天应供沙 4, 000立方米的责任,但并不等于建设局就有每天抛沙 4,000立方米的责任。建设局只要能按期完成整个工程,就履行了约定的义务。显然,建设局每天抛沙不足2,000立方米不构成违约。 在矿业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建设局通知矿业公司中止履行合同是法律允许的。鉴于守约方要求解除合...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违约方的认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的中止和解除等问题。
  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经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本案中,矿业公司与建设局签订的防波堤沙石方运输工程合同书合法有效,因而当事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但就合同的履行情况看,矿业公司并未按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义务,其一是未依约在合同签订后的5天内预付300,000元的工程款;其二是未依约在2月20日前完成防波堤工程的施工放样,以致建设局误工; 其三是未依关于供沙和装船立方数的约定,每天实际装船不足2,000立方; 其四是未依工程款于结算后的10日内支付的约定向建设局支付第2、3、4次结算的工程款;其五是未依约向建设局支付因其占用码头而应给建设局的补偿。

  根据我国的法...

律师简介
蒋跃川
海事海商 蒋跃川

蒋跃川律师于1993年毕业于大连海运学院航政系,获工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现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要讲授海商法、提单实务及法律、租船合同与法律等课程。蒋跃川律师自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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