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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

2008-07-24 10:28:24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0]25号
【发布日期】2000-08-08
【生效日期】2000-08-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12日起施行。

                        二○○○年八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
(200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8〕144号《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该向何人民法院请求作出裁定以及人民法院如何作出裁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请示的第一个问题,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请示的第二个问题,我院法释〔1998〕27号批复已有明确规定,在此不再答复。
  此复
律师简介
张洁
合同法务 张洁

张洁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 曾就职于某中级人民法院,任法官。1995年取得律师资格。现为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张洁律师在合同法、公司法、外商投资、金融业务等方面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公司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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