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2008-08-01 18:21:08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3/10/20
【实施日期】 1993/10/2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劳动争议案件
【文号】 法发(1993)29号
【题注】
【正文】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审判庭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法(研)复〔1986〕32号批复第一条关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暂由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受理的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