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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发货人责任”条款解释的批复

2008-07-23 16:17:00


(保监产〔1999〕11号1999年9月9日)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发货人”条款解释的请示》(太保(1999)1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除外责任第(二)款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如果你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发货人在发货时包装已经破损,而且船方在大副收据作了批注,随后发货人凭保函向承运人换取清洁提单而发货的情况已证实,则可援引本款规定,予以除外。
  此复

律师简介
李银龙
金融保险 李银龙

李银龙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取得律师资格,先后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香港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为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并担任大连市工商联合会专家法律顾问团委员,大连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期货法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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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综合性律师所,尤其擅长于金融证券、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公司并购和清算、外商投资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讼业务 银信律师事务所现有专兼职律师30余名,所有律师都毕业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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