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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问题的复函

2008-08-01 18:42:17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最高法院
【颁布日期】 1991/07/16
【实施日期】 1991/07/16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经济合同
【文号】 法(经)函(1991)70号
【题注】
【正文】
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内法经请字第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1985年8月24日(即23日的二十时至24日的二十时)的降雨量达到暴雨标准,如保险标的物是由于该日降雨遭受损失的,应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具体赔偿额时,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按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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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龙
金融保险 李银龙

李银龙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取得律师资格,先后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香港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为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并担任大连市工商联合会专家法律顾问团委员,大连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期货法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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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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