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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8-07-24 11:43:49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2]37号
【发布日期】2002-11-23
【生效日期】2002-1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5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2160号《关于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此复
律师简介
周学元
国际贸易 周学元

周学元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周学元律师于1991年取得律师资格,先后在大连联合律师事务所、大连天合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现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周学元律师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金融、公司改制、资产重组、破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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