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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粮食贸易协议

2008-08-01 19:30:17


【时效性】 有效
【签订地点】 北京
【签订日期】 1980/10/22
【生效日期】 1981/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贸易
【有效期限】
【题注】
【正文】
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贸易关系协定的精神,意识到两国农产品贸易的重要性,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农产品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一、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同意,除非根据第二条双方另有协议外,通过正常的私营商业机构,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开始,每十二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供应并运输总量至少为六百万至八百万公吨的美国小麦和玉米,其中玉米约占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除非根据第二条双方另有协议外,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开始,每十二个月内,购买并运输总量至少为六百万至八百万公吨的美国小麦和玉米,其中玉米约占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
三、本协议项下小麦和玉米的购买/销售将按照购买/销售时现行市场价格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
第 二 条
一、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努力按照协议规定,通过预先计划生产和建立库存,保证小麦和玉米的供应,以全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进口需求。如果由于极其特殊的情况,需要对所有购买美国小麦和玉米的外国买主实行限制措施,有必要在特定的一年减少第一条中所规定的数量时,双方须事先对要调整的数量进行磋商。这种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美国小麦和玉米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应在不差于其他购买美国粮食的外国买主的基础上进行。
二、如果由于极其特殊的情况,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接纳所供应的数量,需要减少从所有国外供应者正常进口的最低水平,有必要在特定的一年减少第一条中所规定的数量时,双方须事先对要调整的数量进行磋商。这种从美国进口小麦和玉米的任何减少,应以不差于从其他国外供应者的进口减少的基础上进行。
第 三 条
美利坚合众国期望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供应并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从美国购买小麦和玉米来满足其增长的进口需要。因此,如果在协议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拟超购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八百万公吨的美国小麦和玉米,其超购数量达一百万公吨以上时,应事先通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及时将可能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拟购买的超出九百万公吨以上的美国小麦和玉米的任何措施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此项规定的宗旨是通过加强沟通情况,便利贸易的增长。
第 四 条
双方应设法避免粮食贸易的过分波动。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努力合理安排在美国的购买,以便于市场有秩序的调节。同时,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努力使用其权威,保持美国小麦和玉米市场的稳定。
第 五 条
为了进行本协议项下的磋商,中国方面的受权机构是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为了进行本协议项下的磋商,美国方面的受权机构是美国农业部国外农业司。根据本协议,就贸易的进行以及美国供应和中国需要进口的小麦和玉米的总水平进行的磋商,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每年年初以前进行,或者在其中一方所要求的时间进行。
第 六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保证,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外,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购买的本协议项下的美利坚合众国生产的小麦和玉米应只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第 七 条
本协议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生效,除非双方同意延长,有效期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
本协议于一九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
李 强 伦纳德•伍德科克
(签字) (签字)

附:中美两国政府关于粮食信贷问题的换文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部长
李强阁下
亲爱的部长先生:
我荣幸地提及今天两国政府签署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粮食贸易协议。在该协议谈判的过程中,双方就美国农业部主管的农业出口方案的性质及其使用问题,进行了讨论。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出口信贷对促进两国间农产品贸易方面能起建设性作用。如果在协议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表示愿望,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愿按照美国现行法律和规定考虑美国农业部主管的方案项下的信贷安排,其优惠程度不差于美国向其它外国商业主顾所提供的条件。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美利坚合众国大使
伦纳德•伍德科克
(签字)
一九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美利坚合众国大使
伦纳德•伍德科克阁下
亲爱的大使先生:
我收到了你今天关于两国政府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协议的来信。来信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编者)
我确认你上述来信的内容是正确的。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部长
李 强
(签字)
一九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律师简介
周学元
国际贸易 周学元

周学元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周学元律师于1991年取得律师资格,先后在大连联合律师事务所、大连天合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现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周学元律师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金融、公司改制、资产重组、破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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