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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延长议定书

2008-08-01 19:12:09


【时效性】 有效
【签订地点】 日内瓦
【签订日期】 1986/08/0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贸易
【有效期限】
【题注】
【正文】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多种纤维协议”)的各缔约方,按照本协议第十条5款采取行动,并重申保留本协议有关纺织品委员会和纺织品监督机构职能的条款;
根据纺织品委员会1986年7月31日通过的各项结论,兹协议如下:
1.根据纺织品委员会的各项结论(结论附后并成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本协议应延长五年,截止于1991年7月31日。
2.本议定书应交存于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议定书应对本协议的各缔约方,根据本协议第十三条接受或加入本协议的其它各国政府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开放,以签字或其它方式接受。
3.本议定书应从1986年8月1日起,对届时已接受本议定书的国家生效。对其后接受本议定书的国家,应从该国接受的那天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1986年7月31日在日内瓦达成,正本一份,其英文本、法文本、西班牙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1986年7月31日通过的纺织品委员会的各项结论:
1.本协议参加国就本协议的前景交换了意见。
2.各参加国强调指出,本协议之基本目标,乃在于扩大贸易,尤其是扩大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减少贸易壁垒和逐步实现国际纺织品贸易自由化;与此同时,确保纺织品贸易有秩序地和公平地发展,并避免进口国和出口国的个别市场和个别行业生产受到破坏性影响。
3.他们强调了促进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性。有鉴于此,他们认识到全体缔约国通力合作的必要性。它们同意,最终目标是对纺织品贸易实施关贸总协定规则。
4.重申履行本协议的一个主要目标,乃在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力求其纺织品出口收益有实质性的增加,并为它们在国际纺织品贸易中占有较大份额提供机会。各参加国承诺通过改善本协议项下的双边协定为此作出贡献,在总的方面增加有效地进入市场。
5.注意到纺织品和服装人均消费量的增长率下降,可能是产生或恶化市场扰乱状况的一个有关的要素。还注意到国内市场可能由于工艺技术和消费倾向的变化等要素而受到影响。有鉴于此,忆及用以断定本协议所述及的市场扰乱状况的恰当要素,均载于附件一。
6.进口参加国承诺。如果它们认为按照附件一第一节和第二节所下的定义,存在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的真正威胁,要求根据第三条或第四条采取行动时,应同时提供尽可能近期可得到的具体和有关的真实情况,尤其是有关附件一所规定的各种因素。在根据第三条规定提出要求时,所提供的情况应尽量与相同生产部门和附件二第一节一款所规定的有关时间紧密相关。它们同意,只有存在附件一第一节所规定的对国内生产者有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时方能采取行动,不能仅基于进口水平或进口增长。各参加国同意,在确定市场扰乱情况时,应适当考虑进口国国内工业的演变情况,包括其出口实绩和所占有的市场份额。
7.各参加国同意在审查引起市场扰乱诸因素时,应适当考虑附件一第二节所列(1)和(2)两个因素。
8.发表了如下观点:进口国根据第三条第5款出口日期实施限制,当未能按照第三条第8款的规定取得一致意见时,进口可能迅速和大量地增加,从而导致市场扰乱的再度出现或进一步恶化,或者妨碍贸易稳定和有秩序地发展,给进口国造成特殊的困难。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在根据第三条第8款提交纺织品监督机构之后,进口国可以把原实行的限制延长12个月。在此12个月限制期内,应根据附件二第三节和第五节的规定给予增长率和灵活性。
9.忆及在特殊情况下,如附件一和附件二第二节和第三节所述及的市场扰乱状况再度出现或加剧时,双边协议的缔约方之间可以就来自特定来源的特定产品达成协议,为其规定一个较低的正数增长率。进一步同意,来自特定一方的有关产品,其限制水平甚高的配额已大量使用,并在进口国纺织品和服装市场上占有很大份额时,这种日趋愈甚的影响已为此协议所关注,协议的出口一方可同意就灵活性问题做出任何双方均可接受的安排。
10.委员会还确认,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下述纤维(棉、毛和人造纤维)的纺织品出口中占有优势的出口参加国,可以就增长率和灵活性与进口国达成任何双方可接受的解决办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这种增长率和灵活性不得是负数。与此同时,进口参加国认识到纺织品贸易的稳定性对于占有优势的出口参加国的重要性,以及在与这些国家的双边协议期间始终保证这种稳定性和确定性的需要,并牢记有秩序地发展纺织品贸易的必要性。
11.发表了如下观点:根据附件二谈判达成的较高限制水平与实际进口量之间的重大差额所造成的进口的突然剧增,可能给进口国带来实际困难。当出现这种困难时,出口国和进口国可以磋商,以便达成一个双方可接受的解决办法,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公正和数量上的补偿。至于连续未用完的配额,若有要求,应考虑予以取消。如果需要重新设置已被取消的配额,该配额水平应当充分考虑以往的限制水平。
12.本委员会认识到,市场狭小、进口水平异常高而国内生产水平相对低的进口参加国尤其容易面临由于进口造成附件一所述的市场扰乱所引起的问题。它们的问题应本着公平和灵活的精神加以解决,以避免损害这些国家纺织品的最低限度生产。同时,委员会注意到这些国家承诺愿为世界纺织品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作出贡献。参加国同意,这些国家可以按照附件二的规定采取较低的正数增长率,并且在双方可以接受的基础上实行于附件二规定的标准的灵活性。但作为条件,未来的双边协议在每个进口国的出发点的基础上,应在增长率和灵活性方面比过去的双边协议做出确有意义的改善。各参加国还同意,最低限度生产条款只有在本协议和本款所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
13.参加国意识到对新参加国和小供应国的出口以及对产棉国棉织品的出口实行限制而产生的问题。它们重新确认它们对本协议第六条的条文和含义,以及对为了这些国家的利益而有效地履行本条的承诺。
为此目的,参加国一致协议如下:
(1)正常情况下应避免对小供应国、新参加国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施加限制。
(2)如果情况迫使进口国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设限,则对这些国家的待遇应在所有因素方面,至少要在总的条件上大大优于给予本款所述的其他几组国家的待遇。
(3)当对新参加国和小供应国的出口实行限制时,与增长率和灵活性有关的经济条款规定,应适当考虑今后贸易发展的可能性和允许符合商业需求的进口量的必要性,以便促进这些供应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4)对于产棉出口国的棉织品出口应给予特别考虑。当实施限制时,应适当注意附件二的各项规定,在配额、增长率和灵活性方面应给予这些国家更优惠的待遇。这种特别考虑应反映在前述第4款中所规定的双边协议的改善上,并应考虑到每个国家的出发点、进口国中有关工业部门的自愿程度以及棉织品出口在有关出口国经济中的重要性。
(5)对新参加国和小供应国的出口以及产棉发展中国家的棉织品贸易实行附件二中关于例外情况和事例的条款时,应当有所节制。
(6)凡拟对新参加国、小供应国和棉织品生产国的出口实行限制时,均应考虑到对其他参加国以及对第八条第3款所述的非参加国的类似出口产品所给予的待遇。
14.参加国认识到对毛织品的限制给那些出产羊毛的发展中国家造成了特殊问题,这些国家的经济和纺织品贸易依赖于毛纺工业部门,其整个纺织品出口几乎完全由毛织品和毛服装构成,并且其纺织品贸易量在进口国的市场中相对来说比较小。参加国同意,当根据本协议实施保障措施时,在考虑配额水平,增长率和灵活性时,应给予这些国家的出口需要以特别考虑,并适当考虑到附件二的各项规定,以便确保在进入进口国市场方面能有总的改善。
15.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6款关于考虑给予特殊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的规定,根据该款述及的贸易的特殊性质,参加国同意,在谈判双边限制时,应当对这些出口产品与市场扰乱状况或市场扰乱的真正威胁的相关程度予以考虑。
16.各参加国同意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的各项规定,在处理有关回避本协议的问题时进行充分合作。为此目的,参加国同意,这种合作应包括行政方面的合作和依照国家的法律和程序交换可以得到的情况及文件,这对于确定有关的事实十分必要。参加国还同意,凡有证据证实真正产地国和回避本协议情况时,第八条第2款所述及的适当的行政管理行动在原则上应包括:对现有配额进行扣除调整,以便反映真正的产地国;任何此类调整及其时间和范围,均应由有关国家通过磋商来决定,以便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如未能达成此种解决办法,任何有关的参加国可依照第八条第2款将此事提交纺织品监督机构。
17.各参加国同意按照本国有关立法通过交换情报和文件,在审理有关进口纺织品的数量和类别方面出现的谎报现象时进行合作,以便确立有关事实并使有关政府能够按照本国法律和程序采取适当行动。
18.在履行或解释双边纺织品协定或本协议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作出打乱有关缔约国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的,或影响双边协定经济内容的,或妨碍一参加国充分利用或受益于双边协定的,或扰乱贸易的变更(例如在惯例、规则、程序等方面,以及在纺织品分类方面,包括与协调税则制度有关的变更)。如果这些变更是必要的,各参加国同意,凡是作出这些变更的参加国应尽量在这些变更可能对有关的贸易带来影响之前通知受影响的参加国,并与其进行磋商,以求在采取适当和公平的调整方面作出双方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参加国还同意,如果在作出这些变更之前不能进行磋商,则作出这些变更的参加国应尽早同受影响的参加国进行磋商,以求在适当和公平的调整方面取得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对本条规定引起的任何争端,可提交纺织品监督机构,以便得到建议。
19.依照本协议中包含的贸易自由化之宗旨,委员会重申有必要根据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调整政策和措施以及自主调整的过程实行监督。为此,委员会决定,结构调整分组委员会应根据各参加国所提供的材料和情况,并借助秘书处协助进行的分析,继续定期审议纺织品生产和贸易的动态。注意到技术的发展对比较利益和纺织品贸易竞争性的影响,要求各参加国向结构调整委员会提供一切特别是有关生产和贸易的最新情况,使分组委员会能行使其职能和定期向纺织品委员会报告,从而使该委员会得以履行第十条第2款所规定的义务。
20.各参加国重申了纺织品委员会结构调整分组委员会和纺织品监督机构在其主管范围内有效地行使其职责的重要性。有鉴于此,各参加国强调了多种纤维协议第十一条所列纺织品监督机构的各项职责的重要性。
21.各参加国还重申,纺织品监督机构的作用在于行使第十一条中所列的各项职责,从而有助于确保公正有效地实施本协议和促进其宗旨的实现。在这方面,委员会认识到各参加国间的紧密合作对有效地履行纺织品监督机构各项职责的必要性。
22.各参加国同意,在考虑实施双边协议中出现的问题或按照本协议所采取的措施时,为了履行其在审议这些行动方面的职能,纺织品监督机构可以处理在解释本协议有关条款方面出现的问题。
23.注意到纺织品监督机构的重要作用,并鉴于本协议成员的增加,各参加国同意审议增加纺织品监督机构成员的可能性。
24.(1)委员会认识到,一些进口国对用植物纤维、植物纤维与第十二条列举的纤维的混纺品以及丝织混纺品制成的纺织品的进口大幅度增加表示担心,这些纺织品正在与用第十二条所列举的纤维制成的纺织品直接竞争。因此,委员会同意,可以对构成直接竞争的这些纺织品进口适用第三条和第四条,同时牢记协议第八条第3款的规定。这些纺织品系指上述一种或所有纤维构成该产品纤维的主要价值,或占产品重量的一半或一半以上,并且造成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的真正威胁的那些产品。或50%以上的纺织品,适用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同时牢记协议第八条第三段的规定。
(2)在审查市场扰乱的案例时,纺织品监督机构应对表明这些产品与有关进口国用棉、毛、人造纤维制成的产品发生直接竞争的证据,予以特别注意。
(3)就对于传统贸易的纺织品不实行限制,达成了谅解。这些纺织品系指1982年以前在国际贸易中已具有很大商业数量的用黄麻、椰丝、西沙尔麻、波罗麻、龙舌兰纤维和黑纳金纤维制造的包袋、麻袋、地毯底、绳索、箱包、衬垫、席编和地毯等产品。
25.关于逐步取消本协议项下的限制问题,应对贸易各部门,例如毛条,以及本协议第六条规定可享受特殊和较优惠待遇的供应者予以优先考虑。
26.感到为保证多种纤维协议能适当履行,所有参加国在用尽多种纤维协议规定的各种解决措施之前,应限制对多种纤维协议项下的纺织品采取本协议规定以外的措施。
27.各参加国注意到许多参加国对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领域中已注册的商标和设计的侵权问题所表示的关注,并注意到这些问题可根据有关的国内法律和条例加以处理。
28.注意到本协议第2款所确立的目标,并基于上述各款所述及的要素(全部取代了1981年12月22日通过的各要素),纺织品委员会认为,本协议应延长五年,为此目的而拟就的议定书有待从1986年7月31日起以签字形式确认.

律师简介
周学元
国际贸易 周学元

周学元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周学元律师于1991年取得律师资格,先后在大连联合律师事务所、大连天合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现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周学元律师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金融、公司改制、资产重组、破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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