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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2008-10-31 16:06:43



(1910年9月23日订于布鲁塞尔,1910年9月23日颁布,1931年3月1日实施)
第一条

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航行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时,对船舶或船上财物或人员遭受的损害应有的赔偿,不论碰撞发生在任何水域,都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二条

如果碰撞的发生是出于意外,或者出于不可抗力,或者碰撞原因不明,其损害应由遭受者自行承担。

即使在发生碰撞时,有关的船舶或其中之一是处于锚泊(或以其他方式系泊)状态,本规定亦得适用。

第三条

如果碰撞是由于一艘船舶的过失所引起,损害赔偿的责任便应由该艘过失船舶承担。

第四条

如果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犯有过失,各船应按其所犯过失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但如考虑到具体情况,不可能确定各船所犯过失的程度,或者看来过失程度相等,其应负的责任便应平均分担。

船舶或其所载货物,或船员、旅客或船上其他人员的行李或财物所受的损害,应由过失船舶按上述比例承担。即使对于第三者的损害一艘船舶也不承担较此损害比例为多的责任。

对于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各过失船舶对第三者负连带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已经支付较本条第l款规定其最终所应赔偿数额为多的船舶向其他过失船舶取得摊款的权利。

关于取得摊款的权利问题,各国法律可以自行决定有关限定船舶所有人对船上人员责任的契约或法律规定所应具有的意义和效力。
第五条

以上各条规定,适用于由于引航员的过失而发生的碰撞,即使是依法强制引航,亦得适用。

第六条

对因碰撞而引起的损害要求赔偿的起诉权,不以提出海事声明或履行其他特殊手续为条件。

关于在碰撞责任方面的过失问题的一切法律推定,均应废除。
第七条

损害赔偿的起诉权时效两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为行使第四条第3款所准许的取得摊款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须自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述时效期限得以中止或中断的理由,由审理该案法院所引用的法律决定。

各缔约国有权以本国立法规定:如在上述时效期限内未能在原告住所或主要营业地所在国家领海内扣留被告船舶,便应延长上述时效期限。

第八条

碰撞发生后,相碰撞船舶船长在不致对其船舶、船员和旅客造成严重危险的情况下,必须对另--船舶及其船员和旅客施救。

上述船长还必须尽可能将其船名、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船舶。

上述规定的违反本身并不将责任加于船舶所有人。

第九条

各缔约国,如其立法不禁止违反前条规定的行为,须采取或建议其本国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以便防止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发生。

各缔约国应将为履行上述保证而已在其国内颁布或在日后可能颁布的法律或规章,尽速互相通知。
第十条

在不影响将来可能缔结的任何公约的情况下,本公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各国现行的有关限制船舶所有人责任的法律,亦不改变因运输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产生法律义务。
第十一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军用船舶或专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

第十二条

在任何诉讼中的所有当事船舶都属于本公约缔约国所有,以及国内法对此有所规定的任何情况下,本公约的规定适用于全体利害关系人。但是,

(l) 对属于非缔约国的利害关系人,每一缔约国可在互惠条件下适用本公约的规定。

(2) 如果全体利害关系人和受理案件的法院属于同一国家,则应适用国内法,而不适用本公约。
第十三条

本公约的规定扩大适用于一船由于进行或不进行某种操作,或由于不遵守规则,而给他船、或任一船上的货物或人员造成的损害的赔偿,即使未曾发生碰撞,也是如此。
第十四条

各缔约国有权在本公约生效三年后,要求召开新的会议,以便对本公约进行可能的修改。特别是尽可能扩大其适用范围。

行使上述权利的国家,应当通过比利时政府将其意图通知其他各国,比利时政府则当进行筹备,在六个月内召开此种会议。
第十五条

未曾签署本公约的国家,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参加本公约,应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比利时政府,并由比利时政府通知其他缔约国政府。如此参加本公约,应自比利时政府发出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公约需经批准。

自本公约签字之日起一年内,比利时政府应与已经声明行将批准本公约的其他缔约国政府进行联系,以便决定应否使本公约生效。

如果决定使本公约生效,便应立即将批准书交存布鲁寨尔。本公约自交存批准书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

交存记录对于参加布鲁塞尔会议各国开放一年,此后上述各国只能依照第十五条规定参加本公约。

第十七条

如有缔约国欲退出本公约,应自其通知比利时政府之日起--年后生效,而在其他缔约国之间.本公约仍旧有效。


附加条款

虽有第十六条中的规定,兹协议,各缔约国在就限定船舶所有人责任问题达成协议以前,并不承担将本公约第五条关于因强制派遣的引航员的过失而造成碰撞的责任方面的规定,加以实施的义务。

各缔约国的全权代表已在本公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1910年9月23日订于布鲁塞尔,共一份。

律师简介
蒋跃川
海事海商 蒋跃川

蒋跃川律师于1993年毕业于大连海运学院航政系,获工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现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要讲授海商法、提单实务及法律、租船合同与法律等课程。蒋跃川律师自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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