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赔付的正当性应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必需,但对于是否正当赔付的判断应区别情况对待。如果保险人的赔付并未明显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只是存有争议,则可以将保险赔付视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保险人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另外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经营人具有如下特征:①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②法律地位类似于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都可看作为船东的一种);③对外一般承担船东责任;④在货物运输合同案件中,船舶经营人往往还是实际承运人。本案中,金帆公司作为船舶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共同构成实际承运人,应根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与契约承运人浦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人保)
被告:上海浦江联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江公司)
被告:福州金帆船...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宁波人保延长“货物运输险统保协议”保险期限的批单合法有效,可以认为与华昌公司协商一致,且已实际履行。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属保险责任事故。宁波人保向华昌公司赔付并无不当,且该赔付行为既无违法又无损害第三人利益,故宁波人保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浦江公司是契约承运人,而金帆公司作为“金山泉818”轮的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郭国金共同成为涉案运输的实际承运人,根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三被告应对涉案货损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金帆公司不服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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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一、在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中,保险赔付正当性的要求及判断标准。
对于保险赔付正当性的要求及判断标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人赔付正当性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必要条件。保险人所为保险给付必须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出于自愿或通融的保险赔付,不能使保险人取得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该观点依据的是《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以及《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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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本案是一起涉外贸易纠纷案件,是因外方在履行合同供货义务时,托运货物数量与通关单证不符而引起的纠纷。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在托运货物时,集装箱中误多放了一包货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原告诉请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