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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
南京市雨花联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市雨花联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

原告(被上诉人):南京市雨花联运公司。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

  1994年1月24日,南京市雨花联运公司(以下简称“雨花联运”)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人保”)签订“宁雨机107号”船舶保险单,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75万元,保险期限12个月,保险费人民币31850元。

  被保险船舶系钢质货船,船舶所有人为福建省平潭县平原运输社。船舶国籍证书载明船长41米、宽7.6米、深3.6米,总吨位284吨,净吨位159吨。1989年,雨花联运租用本船,1992年5月,江苏省船舶检验处检验该船,核发了“船舶检验证书簿”。1993年4月,南京港监应船东申请对该船进行重新丈量,核定总吨位为198吨,但船东未在船籍登记处办理吨位变更登记。该船从1991年至1994年每年进行适航检验,并取得适航证书...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事故发生地港监调查认定事故系驾驶员不熟悉航道、船舶搁置后未详细检查所致,责任应由船方自负。2、船舶更改丈量后总吨位核定为198吨,事故发生后复查发现计算有误,实际应为205吨。原告凭当初核定的证书(198吨)向被告投保,被告,被告审核后接受投保并收取了保费。3、200总吨以下的船舶应配二长(船长、轮机长)、二员(驾驶员、轮机员),该船在温州港办理出港签证,当地港监对发生变更的持证船员经对证后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1、原告向被告投保有关船舶险,并支付了全额保险费;被告经审查接受了原告的投保,并向原告出具了保单,故原、被告之间的船舶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船舶保险单规定的条款约束。原告船舶受损后,有权向被告主张赔付。2、船舶吨位核定错误系由船检部门工作失误所致,与原告无关,原告按船检证书所载吨位配备船员并无不当。虽然持证船员发...

案例评析

1、本案保险合同的效力
  本案被告认为,本案船舶吨位重新丈量时原告方与船检人员串通,具有恶意,但他无法对此举证。同一船舶先后出现了数个不同的总吨位测量结果,究竟应以哪个为准呢?法院认为,船检证书是船检机构签发的对外有效的专业证书,社会各界对其证明效力都应予以认可。尽管因船检人员工作失误导致丈量数据错误,但船方不应对此承担责任。船方依船检证书所载情况向保险人投保,保险人审查后予以认可并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成立。雨花联运作为投保人,在整个保险合同成立的过程中所作的行为并无不当,保险人亦无证据表明投保人在何隐瞒,欺骗及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因此,本案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受其约束。

  2、本案船舶的适航性
  本案被告认为船舶超载,船员配备不当,搁浅后的船舶已受损害,在未检修的情况下不适于航行,所有这一切都导致了船舶不适航,从而...

律师简介
李银龙
金融保险 李银龙

李银龙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取得律师资格,先后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香港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为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并担任大连市工商联合会专家法律顾问团委员,大连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期货法律专...

律所简介
银信律师事务所

银信律师事务所

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综合性律师所,尤其擅长于金融证券、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公司并购和清算、外商投资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讼业务 银信律师事务所现有专兼职律师30余名,所有律师都毕业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