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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粮油诉华安财产保险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纠纷案

华联粮油诉华安财产保险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深圳华联粮油贸易公司 (以下简称粮油公司)。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1997年10月27日,粮油公司与瑞士迪高谷物有限公司(DECOM S.A)签订买卖合同,向后者购买12,000吨(可增减10%,由卖方选择)散装黄豆粕,约定货物价格为中国蛇口或赤湾港CFR FO(成本加运费,不负责卸货)每吨280.6美元,加开立信用证期间的利息后每吨286.6美元;装运期限为1997年11月6日至12月6日。豆粕的蛋白质含量为45%基准;含水量最多 12%。之后,粮油公司按发票单价每吨286.6美元计付了货款。

  1997年11月25日,粮油公司为上述进口豆粕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保险单,该保险单正面记载:运输工具为“仁达思”轮;起运日期为1997年11月26日,自印度至中国蛇口;保险货物为散装印度...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粮油公司与保险公司双方于1997年12月25日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保险合同约定,货物自印度运至中国蛇口,“蛇口”在合同中应理解为一个商业区域。作为深圳港口行业主管机关的深圳市港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蛇口泛指地域名,赤湾港区属于蛇口区域。故货物在赤湾港卸下,不能认为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运输范围。况且,货物在赤湾卸货并未增加保险标的的风险,也未增加保险人的费用和不便。更重要的是,粮油公司在卸货当天即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并未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也未要求解除合同。当保险公司得知出险时,亦没有拒赔,而是与粮油公司协商,处理了残损货物,并达成了予以赔偿的原则性协议。可见,保险公司对“赤湾”这一地名的理解与粮油公司基本相同,即蛇口包括赤湾。因此,保险公司关于粮油公司违反保险合同的保证条款、无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抗辩,不予...

案例评析

 本案的焦点主要是:一、如何理解保证条款,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了保证条款;二、本案海运货物保险单中“一切险”是否属列明风险;三、海运货物保险合同下被保险人协助保险人追偿的义务。这些问题常常在海运货物保险实践中引起争议,该案的审理明确了有关问题。

   一、如何理解保证条款,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我国现有法律中与海上保险有关的一个特有概念,源于英国海上保险法,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约定,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作为或者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真实性的条款。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该规定仅对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的后果作了原则性规定,显得比较简单。我国法律除该法条外,没有其他法律规定提及这一特定的“保证条款...

律师简介
李银龙
金融保险 李银龙

李银龙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取得律师资格,先后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香港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为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并担任大连市工商联合会专家法律顾问团委员,大连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期货法律专...

律所简介
银信律师事务所

银信律师事务所

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综合性律师所,尤其擅长于金融证券、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公司并购和清算、外商投资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讼业务 银信律师事务所现有专兼职律师30余名,所有律师都毕业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