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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情陈述
“德跃”轮保险纠纷案

“德跃”轮保险纠纷案

提要:被保险船舶在从事拖带作业中,所拖的驳船与他船发生碰撞,被保险船舶的所有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被拖船与他船的碰撞责任。海事法院认为,被拖船与他船的碰撞责任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判决驳回船东的诉讼请求。
  [案情]
  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救捞局)。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1993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接受救捞局的投保,向救捞局出具“德跃”轮保险单。保单中载明:船名“德跃”,总吨3,356吨,保险价值5,500,000美元,保险金额5,500,000美元,承保条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 1月1日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船舶保险条款)的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1994年1月1日0000时至1994年12月31日2400时共12个月,绝对免赔额为每次意外事故5,000 美元。当事双方就...


裁判结果

海事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保单是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当事双方除保单外并无其它明确的约定,亦无删除保单中海运条款的批单。因此,当事双方均应严格按照保单约定的船舶保险条款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由于救捞局未按保单中海运条款的规定,就被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时的风险事先与保险公司另行商议,故尽管被保险船舶“德跃”轮在拖带“滨海三○八”驳船过程中,对“滨海三○八”驳船与“澜沧江”轮的碰撞负有间接碰撞责任,但这种责任不属船舶保险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因而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救捞局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海事法院作出判决:
  驳回救捞局的诉讼请求。
  救捞局不服海事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救捞局已就删除保单中海运条款的问题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并已得到保险公司...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船舶保险人的责任范围问题,这涉及到对船舶概念和船舶碰撞等的理解。

  一、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不包括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船舶在海商法上被视为一个整体,包括船体、主机、辅机以及锚、锚链、救生艇、索具等船舶属具。关于船舶的概念,如果因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当应按海商法的规定理解。如果有明确约定,则应严格依约行事。
  本案所涉的船舶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当事双方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船舶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承保条件是船舶保险条款,该条款明确规定:“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此规定应视为当事双方对船舶概念的约定。在相应的保单中,明确列明所保船舶为“德跃”,即本案船舶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标的是“德跃”轮...

律师简介
李银龙
金融保险 李银龙

李银龙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取得律师资格,先后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香港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为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并担任大连市工商联合会专家法律顾问团委员,大连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期货法律专...

律所简介
银信律师事务所

银信律师事务所

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综合性律师所,尤其擅长于金融证券、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公司并购和清算、外商投资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讼业务 银信律师事务所现有专兼职律师30余名,所有律师都毕业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