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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
金光油籽(宁波)有限公司与中国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金光油籽(宁波)有限公司与中国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一、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光油籽(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光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2001年3月23日,中粮公司与金光公司签订一份《进口代理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一)中粮公司代理金光公司进口南美大豆55000吨,允许10%溢短装,品质规格按中粮公司对外成交合同执行;价格为成本加运费到宁波北仑港,每吨单价196.04美元,允许10%增减,总价款为10782200美元,不含远期信用证利息;信用证共开4张,远期信用证利息由金光公司负担;装运期为自2001年4月1日起至2001年4月30日止。(二)责任划分条款约定:中粮公司在收到金光公司的保证金后,根据金光公司的委托书,对外签约并开出信用证;中粮公司对外签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中粮公司与金光公司签订的《进口代理协议》和《补充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均应据此享有各自权利并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中粮公司依协议约定完成其对外签约、开具信用证、交付单据和发现货损后依约开展相应工作等全部合同义务后,金光公司逾期欠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的行为显属违约;《进口代理协议》中关于因金光公司的原因造成未如期支付货款而将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予以没收的规定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在金光公司违约时,金光公司已向中粮公司支付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确认;《进口代理协议》中关于金光公司须按中粮公司对外签订的卸船条款执行卸船的约定,系将中粮公司与卡吉尔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又译称嘉吉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卸船条款确定为《进口代理协议》的条款,由《进口代理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依据该条款享有相应的合同权利和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因此,在卸船滞期时,中粮公司要求金光公司支付滞期...

案例评析

1、关于事实部分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一致。但是,对有些事实进行了深入调查:一、二审法院对于本案争议合同的性质认定是一致的即属于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托人完成全部受托事项获取报酬,委托人支付报酬和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事项垫付的各种费用。因此,委托合同的履行情况应该成为事实查明部分的一个重点,但一审法院没有对此进行调查。二审法院查明中粮公司完成了代开信用证等受托事项并得到了报酬,金光公司也已经得到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及货物,并向受托人中粮公司实际交付了代理费,中粮公司预垫的代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各种费用金光公司也已经实际支付,委托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双方已经履行完毕。此点事实至为重要,因它表明受托人中粮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所期望的合同利益已经实现。一审法院判决主文部分确定的履行期即计算逾期利息的开始时间是2001年7月25日,但事实查明部分显示的金光公司付款的最...

律师简介
李银龙
金融保险 李银龙

李银龙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取得律师资格,先后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香港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为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并担任大连市工商联合会专家法律顾问团委员,大连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期货法律专...

律所简介
银信律师事务所

银信律师事务所

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综合性律师所,尤其擅长于金融证券、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公司并购和清算、外商投资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讼业务 银信律师事务所现有专兼职律师30余名,所有律师都毕业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