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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情陈述
上海农工商对外贸易公司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案

上海农工商对外贸易公司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案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
  1997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签发了本案所涉货物的保险单,保险金额3,551,700美元,险别一切险,由“孟特”轮于12月3日启运,自印度孟买至中国防城。12月3日,该货物共计11,758.04吨在印度孟买装上“孟特”轮。12月18日,“孟特”轮抵达防城港,1998年1月2日卸货完毕。卸货伊始,即发现货物有损坏,原告立即将此情况通知了被告。3月3日原告正式向被告提出索赔,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拒赔。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一)因海上货物运输造成的货损17,751,683.68元;(二)货物检验费58,452元;(三)抢险劳务费8,320元;(四)抢险疏运费764,264.90元;(五)为追究船方责任在广州海事法院的诉讼费127,750元和扣船申请费5,000元;(六)为此支付给广州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费45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案理由
  北海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系属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因而调整其关系自应适用我国海商法、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原告将其海上运输货物向被告投保,被告承保并签发保单,表明双方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且合同是在原被告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因而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原告依约交付保费,并将货物出险情况及时通知被告,表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对其保险事故所致之保险标的损失,则应承担赔付义务。原告将“孟特”轮运载之豆粕向被告投保,其险别为一切险。按照保单背面条款第一条的规定,一切险是指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包括受潮受热)所致之全部或部分损失。本案豆粕在印度孟买装船前/时经SGS检验,其质量符合销售合同约定,而船到防城港后出现货损,表明其货损是在货物装船后卸货前...

案例评析

 本案系讼争标的大、案情复杂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它涉及诉讼时效的起算、保险标的损失计算及保险赔偿范围以及赔偿金额利息的起算等诸多问题,其间,不少长期困扰司法审判的理论及实务问题,在法院判决中都得到了合乎理性和合乎法律规范的解决,其判决不乏典型性和代表性.
  1、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对于海上运输货物发生保险事故,按照《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其时效的起算时间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何为保险事故发生?本案被告辩称,保险事故发生应是1997年12月18日“孟特”轮抵达防城港之日。诚然,“孟特”轮抵港后卸货开始时,原告就发现了货物有严重残损现象,并即通知了被告。但此时尚不能称做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因之,卸货开始之日原告发现货损仅仅是指货物的局部,而非该整批货物;港口卸货是一个连续过程,在这一连续过程中,原告不间断地发现了货损,直至豆粕卸毕,此时方能称之保险事故发生。这一认...

律师简介
李银龙
金融保险 李银龙

李银龙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取得律师资格,先后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香港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为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并担任大连市工商联合会专家法律顾问团委员,大连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期货法律专...

律所简介
银信律师事务所

银信律师事务所

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综合性律师所,尤其擅长于金融证券、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公司并购和清算、外商投资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讼业务 银信律师事务所现有专兼职律师30余名,所有律师都毕业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