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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
莫斯科考兰特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莫斯科考兰特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莫斯科考兰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考兰特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总公司)。

  1998年6月,绍兴外贸与考兰特公司签订售货确认书,约定:绍兴外贸向考兰特公司出售男女各式皮鞋42528双,价值USD460912.8,付款方式为T/T,收货人委托发货人投保,保险费由收货人承担等。签约后,绍兴外贸组织货源并向考兰特公司开具总号码为ST9801-1发票一份。因原合同中部分鞋子尺码变动,双方又约定由考兰特公司支付费用11万余美元。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上述货物进行检验,认为上述货物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要求。浙江远洋国际货运公司绍兴分公司接受绍兴外贸委托后代为向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订舱报关。同年6月29日,绍兴外贸作为被保险人向平安绍兴公司填写四份投保单,每份均注明鞋子1...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人向平安绍兴分公司投保,保险单抬头虽为平安总公司,但保险单上保险人的地址和电话为平安绍兴公司的营业场所。因平安总公司及其分公司所使用的保险单均系同一格式,唯一区别之处即是保险人的营业场所,故应认定保险合同系平安绍兴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

  绍兴外贸填写投保单,保险人平安绍兴公司审核后及时签发保险单,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海上保险合同成立。至于报关单中所记载的鞋子合同号与保险单所记载的合同号不一致,因报关单上鞋子数量与保单上的数量相符,而且集装箱号也一致,可见系同一货物;至于金额不一致问题,尽管中途装箱单与公路运单数量比保险单、提单上数量少1000件,但其四个集装箱号与保险单、提单上的集装箱号相符,保险标的物数量为保险单所记载的内容,被保险人并无隐瞒事实的行为,故认为其违反最大诚信义务的理由不成立。

  KROGIU...

案例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涉及海上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保险责任、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委付,以及外国法的适用等问题,有一定的探讨价值:

  (一)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原告是否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海上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应向保险人告知和正确陈述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有违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在被保险人故意违反时,或者未告知或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情况下,有权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也具体从告知和陈述方面规定了被保险人承担的最大诚信义务。告知义务始于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之初,终于保险合同成立之时,是被保险人所负的一项特殊的法定义务...

律师简介
李银龙
金融保险 李银龙

李银龙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取得律师资格,先后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香港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为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并担任大连市工商联合会专家法律顾问团委员,大连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期货法律专...

律所简介
银信律师事务所

银信律师事务所

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综合性律师所,尤其擅长于金融证券、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公司并购和清算、外商投资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讼业务 银信律师事务所现有专兼职律师30余名,所有律师都毕业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