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杨瑞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捷,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办事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七星路。
负责人:还林生,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樊树安、陈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因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办事处(以下简称保险办事处)发生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至北海海事法院审理。
原告三和公司诉称:被告为原告承保的货物丢失后,被告不按保险协议承担保险责...
北海海事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由原告三和公司向被告保险办事处投保、并交“连机56”号轮承运的450吨原糖,其所有权是三和公司的,该所有权是法律承认的三和公司的利益,三和公司对450吨原糖这一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三和公司与保险办事处以三和公司所有的原糖为保险标的,于1996年5月21日签订的保险协议,以及保险办事处于同年5月31日向三和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均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故合法...
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综合性律师所,尤其擅长于金融证券、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公司并购和清算、外商投资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讼业务 银信律师事务所现有专兼职律师30余名,所有律师都毕业于国...
【提示】 本案是一起涉外贸易纠纷案件,是因外方在履行合同供货义务时,托运货物数量与通关单证不符而引起的纠纷。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在托运货物时,集装箱中误多放了一包货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原告诉请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