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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
明阳船务有限公司、志成船务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明阳船务有限公司、志成船务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本案是一起如何判定共同海损分摊主体、承运人可能存在的过失是否影响其要求分摊共同海损权利的典型的共同海损分摊纠纷。我们认为,货物保险人签署共同海损担保函,自愿分担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其就是共同海损的分摊主体,应当按照共同海损理算书确定的分摊金额承担分摊义务。承运人可能存在的过失不影响其要求分摊共同海损金额的权利,非过失方在分摊后可就此项过失向过失方提出赔偿要求。本案的处理确立了“先理算、后分摊”,“先分摊、后追偿”的原则,该原则对于正确审理共同海损纠纷案件,实现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公平分担风险,维护船、货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也有助于鼓励和促进国际海运事业的发展。
原告明阳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公司)。
  原告志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1993年9月22日,...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明阳”轮航行途中,因主机故障,船、货处于共同危险之中,明阳公司和志成公司为共同安全请求救助是必要的,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对该事故进行理算亦合法、有效。“明阳”轮装载的7票货物由保险公司承保,且保险范围包括共同海损分摊,共同海损发生后,保险公司又签署了共同海损担保,故明阳公司和志成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分摊义务理由正当。此外,在尚未确定明阳公司和志成公司有无免责过失的情况下,其有权要求分摊共同海损金额,保险公司在确定分摊以后,才有可能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且保险公司已向明阳公司和志成公司起诉追偿救助费用,故保险公司理应先予支付共同海损金额。遂依照《海商法》第197条、第199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明阳公司和志成公司共同海损分摊金额131,606.77美元及相应利息。

  保险公司上诉认为,共同海损分...

案例评析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该法律制度起源于两千多年前的航海习惯,主要表现形式就是为使船、货免遭沉没的危险,有意将某些货物抛弃入海,以牺牲部分货物来换取船、货的共同安全,待危险解除后,再由受益的货主和船东共同分担被抛弃货物的损失。共同海损一词,包含共同海损行为、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分摊三个方面的内容,本案主要涉及共同海损分摊中的两个问题,即签署共同海损担保函的货物保险人是否应对共同海损分摊金额承担直接赔付责任、在未确定承运人具有不可免责的过失的情况下,其是否享有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

  1.货物保险人签署共同海损担保函时的分摊义务。
  通常情况下,支付货物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义务主体是收货人...

律师简介
李银龙
金融保险 李银龙

李银龙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取得律师资格,先后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香港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为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并担任大连市工商联合会专家法律顾问团委员,大连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期货法律专...

律所简介
银信律师事务所

银信律师事务所

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综合性律师所,尤其擅长于金融证券、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公司并购和清算、外商投资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讼业务 银信律师事务所现有专兼职律师30余名,所有律师都毕业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