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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
蔡桂木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贵港办事处水路运输

蔡桂木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贵港办事处水路运输

原告:蔡桂木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贵港办事处(下称太保公司)
  原告所属的陆丰市南粤糖业公司系由原告和马炎生、陈俊普三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属私营企业,注册资金45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食糖、副食品等内容。该公司证明,已经授权原告可以原告个人的名义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投保货物运输险。1998年12月7日,原告电话委托贵港市江北车队从广西田东县第二糖厂装运东海岭牌赤砂糖180吨经贵港装船后联运至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群星码头,并委托其办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8日,江北车队委托联运公司找船承运该批货物,该司水运部副主任冼雪雁找到自称是水运公司014号船的“女船主”,双方口头约定10日上午由该船在贵糖码头装运180吨赤砂糖至广东增城,运价为39元/吨。9日上午约11时,冼查看后认为其“运输证是合法、合规的”;下午3时30分左右,冼又打电话给水运公司核实014...


裁判结果

 北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将其水路运输货物向被告投保,被告承保并签发保险凭证,表明双方的保险合同已经成立;该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因而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对其保险标的,被告代理人将保险标的写为白糖实为误写,当其运抵贵糖码头被告已经明知其保险标的为赤砂糖时,被告应就保险凭证予以改正,而被告对此未予改正的行为,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对于保险利益,保险法明定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虽然原告货物发票之购买人记载为广东省陆丰市南粤糖业公司,但该司属私营企业,作为股东之一的原告对该司资产享有股权,故原告对其保险标的赤砂糖享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且该司已授权原告可以其个人名义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投保货物运输险,因而原告对该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当属无疑。故被告辩称原告对其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评析

1、关于保险利益。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原告对本案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因为这涉及到该保险合同的效力。既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而它包含两层涵义:①保险标的及其利益具有合法性;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益关系,水路运输货物险系财险,因而投保人与保险标的间具有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不以对其标的享有所有权为限,即只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经济利益关系,纵然对其标的不享有所有权,其间仍具有保险利益。在本案中,被告抗辩之理由是:投保货物赤砂糖的购买发票记载之主体为南粤公司而非原告,因而原告对此无保险利益。显然,被告将其保险关系中的保险利益与物权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混为了一谈。原告出面向糖厂购买赤砂糖,而后又委托他人办理运输及保险事宜,应当说原告对此具有保险利益。事实上,商业发票并非当然的所有权凭证,原告为商业发票记载之主体的股东,若赤砂糖为原告付钱所买,...

律师简介
李银龙
金融保险 李银龙

李银龙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取得律师资格,先后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香港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为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并担任大连市工商联合会专家法律顾问团委员,大连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期货法律专...

律所简介
银信律师事务所

银信律师事务所

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综合性律师所,尤其擅长于金融证券、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公司并购和清算、外商投资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讼业务 银信律师事务所现有专兼职律师30余名,所有律师都毕业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