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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
中基加发进出口公司诉东洋环宇株式会社销售合同赔偿案

中基加发进出口公司诉东洋环宇株式会社销售合同赔偿案

【提示】
  本案是一起涉外贸易纠纷案件,是因外方在履行合同供货义务时,托运货物数量与通关单证不符而引起的纠纷。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在托运货物时,集装箱中误多放了一包货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原告诉请的损失与被告行为之间有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否应当赔偿?因这起纠纷案件在涉外贸易纠纷案件中较为少见,本案的处理有助于对此类案件的深入研究。
原告(上诉人)中基嘉发进出口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东洋环宇株式会社。

  1998年9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号TYSHA-98091401销售合同一份。合同规定,原告为买方,被告为卖方;商品:SKYPET牌聚酯薄片,SEMI-DULL YARN等级;数量500公吨;价格条件CIF上海;单价530美元/公吨;总金额265000美元;支付方式:不可撤销见票即付信用证;装运期1998年9月30日,...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TYSHA-98091401销售合同”中,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而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CIF上海,即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上海。按照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TYSHA-98091401销售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被告在履行交货义务时,多提供了一包货物,对此,被告有过错。被告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原告经济损失。在合同标的物运抵上海港后,原告委托五矿公司代为货物进口报关,而该公司至1998年11月10日才为原告的进口货物正确办理报关手续,11月13日货物获准放行。由于原告对客户交货义务的最后期限是“在1998年10月底,最晚必须在交货期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即11月10日,而原告给付的港杂费是结算至11月1...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是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被告在集装箱中多放了一包货物的行为性质,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二是原告诉请的损失与被告行为之间有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应当予以赔偿?

  尽管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允许数量和金额伸缩度为3%”。被告托运货物时多放一包货物,并没有超出合同允许的伸缩度范围。但作为国际贸易,被告在向原告交付货物提单时,提单记载的货物内容不仅要与合同相符,而且要与托运实物向一致。即被告在货物交付运输时,应当保证其托运货物所提供的货物品名、标志、件数等正确无误。如果托运货物数量与单证记录不一致,在原告持被告单证向海关报关时,就会出现“申报不实”的情况,由此可能产生货物延误通关或受处罚,严重的还可能造成货物不能通关的结果。故而被告的行为仍然构成了对合同的不适当履行,而且可能构成对原告的加害。当这一结果出现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对此,原告有...

律师简介
李银龙
金融保险 李银龙

李银龙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取得律师资格,先后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香港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为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并担任大连市工商联合会专家法律顾问团委员,大连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期货法律专...

律所简介
银信律师事务所

银信律师事务所

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综合性律师所,尤其擅长于金融证券、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公司并购和清算、外商投资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讼业务 银信律师事务所现有专兼职律师30余名,所有律师都毕业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