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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
“莞中运225”轮保险纠纷案

“莞中运225”轮保险纠纷案

提要:“莞中运225”船船舶保险单记载,该船造价230万元,保险金额 230万元。船舶沉没后,估计打捞费和修理费共需129.1万元。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同意推定全损,并约定按65%的赔付率赔付83.94万元终结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反悔而起诉到法院,海事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投保定值保险,保险人应按约定的保险价值赔偿230万元。二审法院认为造价并非保险价值, 保险人已赔付的数额与造价相符,双方的赔付协议有效,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视为
终结。

[案情]
  原告:何振光、周信琴、邓木娣、邓桂英,为“莞中运255 ”船合伙人或合伙人之配偶(以下称船主)。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莞中运255”船系东莞市新湾镇吴欢有、吴淦波、何振光、 周信琴于1993年6月合资由广西桂西船厂建造。该船属钢质...


裁判结果

  海事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给船主签发的“国内船舶保险单”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投保人所投的是定值保险,碰撞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船舶碰撞导致全损,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经公证,船主已丧失诉权,但因该协议内容与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相矛盾,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显失公平,应确认无效。保险公司主张“莞中运255 ”船未取得赴港澳航运许可证赴香港作业,违反《国内船舶保险条款》第十三、第十四条,有权拒赔,但上述两条款主要是要求船舶保持适航状态及变更航行区域必须如实申报,“莞中运255”船赴香港作业处于适航状态而且并未超出内河A级航区, 故其主张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国内船舶保险条款》第十条之规定,个体船舶按照实际价值的七成赔偿,但因其明知“莞中运255 ”船以个体...

案例评析

 本案是国内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处理中涉及保险价值的确定、 保险责任及其终止等问题。

  一、保险价值的确定。
  保险价值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不约定。约定保险价值的,称定值保险。因为海上保险的标的受时间和空间因素影响,事后估计损失在技术上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海上保险财产的价值事先经保险关系双方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合同,按照约定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便于作为保险人收取保费和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规定的事故时计算赔款的依据。保险关系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约定保险价值,只订明保险金额,保险费依金额计算,是不定值保险。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时,“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事实上目前国内船舶保险的船...

律师简介
李银龙
金融保险 李银龙

李银龙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取得律师资格,先后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香港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为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并担任大连市工商联合会专家法律顾问团委员,大连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期货法律专...

律所简介
银信律师事务所

银信律师事务所

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综合性律师所,尤其擅长于金融证券、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公司并购和清算、外商投资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讼业务 银信律师事务所现有专兼职律师30余名,所有律师都毕业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