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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情陈述
鸿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鸿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当事人的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成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铜锣湾骆克道499号京都广场23/F。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鸿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柯士甸道107—109号好安楼17楼D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江门市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华园中路2l一23号。
  
  二、案件基本事实
  1995年5月10日,中成财务有限公司(下称中成公司)与鸿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鸿润集团)签订了《贷款协议书》,约定:由中成公司借款港币1,000万元给鸿润集团,借款期限为180天,还款日为1995年11月28日;利息数额为港币90万元,利息按每90天计收一次,每次港币45万元;手续费一次性计收1%为港币10万元正,发放贷款时收取;延期还款,以未还金额每日计罚千分之五,逾期时间不得...


裁判结果

  三、一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香港法律的规定,中成公司与鸿润集团签订的《贷款协议书》合法有效,中咸公司依约向鸿润集团发放了贷款,但鸿润集团只是偿还了合同期内的利息港币90万元和逾期利息港币55万元,已经构成违约,因此,中成公司请求鸿润集团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港币1,000万元及按年利率25%计算的逾期利息有理,予以支持。逾期利息的计算应从1995年11月29日起至1999年7月5日止,因为1999年7月5日以后中成公司、鸿润集团对欠款利息如何处理,有无其他协议,鸿润集团有无确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如确实存在,中成公司可以另案起诉。

  本案《不可撤销担保书》中注明“本担保书适用香港法律”,该条款规避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调整中成...

案例评析

 六、评析
  (一)一、二审法院确定本案主合同适用香港法律处理是正确的。
  本案贷款人中成公司、借款人鸿润公司均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法人,担保人江门财政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因此,本案属于涉港商事合同纠纷。各方当事人虽然在1995年5月10日签订的《贷款协议书》中没有约定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贷款关系的债权人和主债务人均是香港的公司,主合同的履行地也在香港,因此,本案贷款合同与香港有最密切联系,应适用香港法律进行调整o

  (二)一、二审法院认为担保合同应适用内地法律调整是正确的。
  由于本案担保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

律师简介
张洁
合同法务 张洁

张洁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 曾就职于某中级人民法院,任法官。1995年取得律师资格。现为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张洁律师在合同法、公司法、外商投资、金融业务等方面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公司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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