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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贵诉孙志勇、赵福生、赵玉军渔船雇佣护送损害赔偿纠纷案

李兴贵诉孙志勇、赵福生、赵玉军渔船雇佣护送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李兴贵,男,1949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团林乡团林西村。
  被告孙志勇,男,26岁,河北省昌黎县茹荷乡大滩扇贝场民工。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新华村。
  被告赵福生,河北省昌黎县茹荷乡大滩扇贝场场主。住所地河北省昌黎县茹荷乡大滩村大东庄。
  被告赵玉军,河北省昌黎县茹荷乡大滩扇贝场场主。住所地河北省昌黎县茹荷乡大滩村大东庄。
  原告李兴贵诉被告孙志勇、赵福生、赵玉军渔船雇佣护送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2年11月21日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02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赵福生、赵玉军以口头形式订立了雇佣船只使用协议,2002年9月19日晚,原告正在被告赵福生、赵玉军的扇贝场看护,由于遇到大风,于凌晨2点,被风暴卷到乐亭县滦河口西,造成船底搁浅破裂,无...


裁判结果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赵福生、赵玉军经他人介绍达成口头协议,自2002年8月3日开始至扇贝养殖结束,原告用自己的“冀昌渔3174”船为被告赵福生、赵玉军的扇贝场看护,达成协议后被告赵福生、赵玉军先向原告支付了费用2,800元。由于船上没有通讯设备,只有一台没有电池的收音机,原告不能及时得知天气和海况预报,导致2002年9月19日遇到大风,在河北省乐亭县滦河口西的海岸边搁浅,船体破裂三处,其中两处较为严重。2002年9月22日原告租船欲将“冀昌渔3174”船拉回进行修复,在对该船的受损部位简单处理后,由原告租来的船在前面拉,被告赵福生、赵玉军安排被告孙志勇无偿驾驶一条船带一台抽水机随原告的船边从船舱内向外抽水,“冀昌渔3174”船被拉至塔子口附近,被告孙志勇驾驶的船不再为原告的船进行护送,在距新开口7.5海里处,被告孙志勇驾船离开“冀昌渔3174”船。原告的船继续被前面的船拉着向前行驶,...

案例评析

律师简介
张洁
合同法务 张洁

张洁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 曾就职于某中级人民法院,任法官。1995年取得律师资格。现为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张洁律师在合同法、公司法、外商投资、金融业务等方面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公司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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