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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
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诉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

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诉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

原告: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港机公司)。
  被告: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下称美国联合运送公司)。

  1993年7月20日上午,上海港机公司电话通知上海外贸仓储浦东储运公司(下称外贸浦东公司,系美国联合运送公司揽货点)的何德,表明其7月21日需快递一份文件至也门共和国参加投标。7月20日下午,何德交给上海港机公司一份运单号为38036552760的美国联合运送公司运单,由上海港机公司填写。该份运单印有《华沙公约》和它的修改议定书完全适用本运单、托运人同意本运单背面条款、托运人委托美国联合运送公司为出口和清关代理等规定。运单还详细说明填写的12个步骤。上海港机公司仅在运单上填写了托运人及收件人的详细情况,其余应填事项未填写。7月21日上午,何德至上海港机公司取走托运物标书(该托运物标书送机场报关时,过磅重量为8公斤),并在运单上签字,表...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美国联合运送公司作为承运人,理应迅速、及时、安全地将原告上海港机公司所需投递的标书送达指定地点。1993年7月21日上午,被告接受标书后,未按行业惯例将标书于当日送往机场海关报关,直至7月23日晚才将原告的标书报关出境,致使标书在上海滞留二天半。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快件运输迅速及时的宗旨,属延误行为,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虽未按被告运单规定的要求填写运单,但作为承运人的被告,亦未认真审核,责任在被告。被告的无延误送达之事实以及致使快件延期出境主要原因在于原告运单填写不适当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诉请被告退还运费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缺乏法律依据。被告运单明确规定《华沙公约》和它的修改议定书完全适用其运单,故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接受《华沙公约》和它的修改议定书的约束,被告应按《华沙公约》和它的修改议定书规定的承运人最高责任限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据此,...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涉外航空快递标书延误引起的赔偿损失纠纷案。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美国联合运送公司不是《华沙公约》所称的航空运输商,而是运输代理商,故不具备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因此本案不适用《华沙公约》,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未书面明确约定托运物标书到达也门的具体时间,且标书费时6天零5小时到达也门,也未超越国际快件中国至也门的4至7天的合理运输时间,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延误。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出具并由原告填写、被告认可的运单,即属航空运输合同。原告是托运人一方,被告是承运人一方,应是该运单所确立的合同主体双方。同时,根据《华沙公约》第三十条的规定,在一个航空运输中,可以有几个不同的连续承运人。本案被告作为第一承运人签订了合同,并已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如清关等,故被告作为承运人是有法律依据的,具备承运人的主体资格...

律师简介
张洁
合同法务 张洁

张洁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 曾就职于某中级人民法院,任法官。1995年取得律师资格。现为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张洁律师在合同法、公司法、外商投资、金融业务等方面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公司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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