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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情陈述
“红旗151”轮船载货物保险纠纷案

“红旗151”轮船载货物保险纠纷案

 原告:钦州市平吉糖厂(以下简称平吉糖厂)。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防城港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1992年1月22日,平吉糖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食糖保险协议书, 约定,平吉糖厂从防城港发运到全国各地的白糖均由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及保发(1990)66号文件关于修改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报告(以下简称修改报告)所规定的责任承担保险责任。4月13日, 平吉糖厂往上海发运白糖一批, 由海南省海盛船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红旗
151”轮承运。18日装船完毕,实装白糖75,792包,净重3,789.6吨。平吉糖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给平吉糖厂签发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以下简称保险凭证)。该凭证记载:保险金额6,435,385元;险别综合险;保险费25,7...


裁判结果

海事法院认为:平吉糖厂与保险公司预先签订了食糖保险协议书。该批白糖装船后,保险公司又签发了保险凭证,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承运船舶在航行中因碰撞事故沉没,造成货物全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发生后,平吉糖厂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未提出任何除外责任的主张,本应及时赔付。第三方对事故是否负有责任,不影响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公司以有关部门未作出海损事故责任裁决为由拒赔,是无理的。保险公司关于平吉糖厂未将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能先予赔付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平吉糖厂早在1992年5月8日起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当时,向承运人索赔的诉讼时效远没有届满,保险公司一直无理拖延不赔,现又以平吉糖厂向承运人索赔的时效已过为由拒赔,实属无理。平吉糖厂向承运人索赔的诉讼时效是否届满,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平吉糖厂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与第三者责任的关系、保险赔偿金与利息偿付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依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海上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合同。保险事故的具体范围,由合同双方约定。本案中,平吉糖厂与保险公司在食糖保险协议书中约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及其修改报告所规定的责任负责赔偿,这是双方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所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因此,一旦承运船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货物损害,无论何种原因、谁的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只要不存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除外责任,保险人都应承担保险赔偿义务。船舶碰撞双方对事故是否负有责任,或者责任比例的大小,均不影响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有关部门未作出海损事故责任的裁决为由拒赔,其理由不...

律师简介
李银龙
金融保险 李银龙

李银龙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取得律师资格,先后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香港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为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并担任大连市工商联合会专家法律顾问团委员,大连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期货法律专...

律所简介
银信律师事务所

银信律师事务所

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综合性律师所,尤其擅长于金融证券、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公司并购和清算、外商投资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讼业务 银信律师事务所现有专兼职律师30余名,所有律师都毕业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