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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情陈述
“闽连运9503”轮船载货物保险纠纷案

“闽连运9503”轮船载货物保险纠纷案

原告:汕头经济特区发洋工贸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汕头分公司。
  原告将一批泰国进口聚脂切片销售给张家港市新港化纤原料总公司(简称化纤公司),委托汕头市永泰港务公司将货物从汕头港运往张家港。1993年10月1日,原告的货物585包计468吨装上“闽连运9503”船。装船后, 船方在货物交接清单上批注“大破14袋、小破20袋,另计收包散装料织包74个,另收原装改装袋3个”。同日, 原告向被告设于永泰港务公司的保险代理处投保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综合险,保险单记载:货物重量468吨计585包,保险金额5,054,000元。12月5日,“闽连运9053”船在张家港卸货,张家港港务公司东港装卸公司在货物交接清单上另注“另外在卸货过程中发现有5 包外包装底部受潮”。后又书面补充证明货物“大破14包、小破15包,因破损使调包20包,扫舱包6包,另外在卸货过程中发现有5包外...


裁判结果

海事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应当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保证投保的货物符合安全运输的规定。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应符合耐湿、耐晒、耐冻等要求,本案货物不适合装在甲板上,原告将部分货物装在甲板上,不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除非有特别约定,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批货物由收货人自行验收,有关货损及经济损失没有经公证检验机构确定,也没有经保险人确认,不具证据效力。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于1995年6月12日判决:
  驳回原告汕头经济特区发洋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案例评析

本案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主要涉及被保险人的义务问题。
  本案保险合同适用《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该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货物的包装,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是由托运人负责的,承运人对货物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坏和灭失不负责任。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也要求货物必须包装良好,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我国现行的包装标准分为国家级、部级、省级和企业级四级标准。被运输的保险货物按规定应达到哪一级标准,就适用哪一级标准,不得随意降级,没有规定的,应达到通常适于运输的包装要求。本案的货物,原本是袋装的,装运时即有部分包装破损,明显没有
达到要求的标准,保险人对因包装不良造成的损失...

律师简介
李银龙
金融保险 李银龙

李银龙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取得律师资格,先后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香港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为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并担任大连市工商联合会专家法律顾问团委员,大连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期货法律专...

律所简介
银信律师事务所

银信律师事务所

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综合性律师所,尤其擅长于金融证券、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公司并购和清算、外商投资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讼业务 银信律师事务所现有专兼职律师30余名,所有律师都毕业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