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1日,船舶经营管理人青岛汇泉船务公司为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浮山”轮,向青岛人保投保。同日,青岛人保出具编号为009970098的船舶保险单。该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自1997年1月1日北京时间0时至1997年12月31日北京时间24时止,保险条件为根据本公司“船舶保险条款”(1998年1月1日制定的格式条款)承保,保险险别为一切险加战争险,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保险船舶为“浮山”轮,免赔金额为2500万美元,保险费为按约定费率计算,付费办法为按季平均交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第一条“责任范围”第二款“一切险”为“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①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它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庆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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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航运在与青岛人保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青岛人保赔偿浮山航运因碰撞案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保险单所规定的保险条款中的船舶碰撞,应包括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所规定的情况。本案中“浮山”轮因操纵不当,致使“继承者”轮遭受了损失,此种情况属于间接碰撞,应属于青岛人保的保险范围之内。浮山航运要求青岛人保赔偿其已支付的给“继承者”轮船东的间接碰撞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应按保险单规定扣除免赔额2500万美元。青岛人保关于本案所涉的情形不是保险单上所规定的“碰撞”,不应由作为保险人的青岛人保赔偿的答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据此,判决:一、青岛人保赔偿浮山航运保险金347500美元及利息(利息以自2000年2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我国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二、驳回浮山...
本案双方当事争执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来认来本案所涉船舶保险单中“船舶碰撞”是否包括“间接碰撞”问题。对此,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船舶保险条款所指船舶碰撞应当包括无接触碰撞(或称间接碰撞)。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中第十六条,对“船舶碰撞”的含义作了释义,“船舶碰撞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该释义与《海商法》的相关条款不仅不矛盾,应该说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另外,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第十三条的规定,国际海事委员会1987年起草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草案》(简称<里斯本规则草案>第1条...
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综合性律师所,尤其擅长于金融证券、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公司并购和清算、外商投资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讼业务 银信律师事务所现有专兼职律师30余名,所有律师都毕业于国...
【提示】 本案是一起涉外贸易纠纷案件,是因外方在履行合同供货义务时,托运货物数量与通关单证不符而引起的纠纷。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在托运货物时,集装箱中误多放了一包货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原告诉请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