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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
“科达•玛珠”轮无正本提单交货提货纠纷案

“科达•玛珠”轮无正本提单交货提货纠纷案

提要:因单证不符,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拒付货款,并凭保函提取了货物。卖方知道后与买方协商改变货款支付方式,并收取了买方支付的部分货款。因余款得不到偿付,卖方依据其持有的提单起诉船舶代理人、买方(提货人)和担保人。海事法院认为,货物所有权已转移,卖方所持提单已丧失了物权凭证的效力,判决驳回卖方的诉讼请求。

[案情]
   原告:华润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纺织公司)
   被告:广东湛江船务代理公司。(以下简称湛江船代公司)
   被告:湛江纺织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湛江纺织公司)
   被告:深圳经济特区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进出口公司)
  1989年5月6日,华润纺织公司与瑞士日内瓦NORSUD S.A.签订买卖合同,购买1905吨苏丹原棉,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27日,...


裁判结果

  海事法院认为, 本案的法律事实涉及互相关联的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华润纺织公司与湛江船代公司、湛江纺织公司和深圳进出口公司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交货提货关系;二是华润纺织公司与深圳进出口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从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发展的逻辑联系分析,在货物运抵湛江港当时,华润纺织公司合法持有提单,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人。湛江船代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没有收回正本提单,而凭保函交付货物,违反了凭正本提单交货的国际航运惯例;深圳进出口公司未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提单而提取货物,违反了凭正本提单提货的国际航运惯例;湛江纺织公司为深圳进出口公司无单提货,向湛江船代公司出具保函,同样是违反了上述惯例。三被告的行为互相作用,构成了共同侵权,侵害了华润纺织公司在当时依据提单对货物享有的物权。然而,华润纺织公司作为提单持有人,在知道深圳进出口公司未付货款而提取货物以后,并未通过提单关系向湛江船代公司、湛江纺织公司...

案例评析

国际货物买卖与结算不需要也不可能由买卖双方当面交付货物并结清货款,一般是通过交付约定的商业单证进行的。通常的做法是,卖方在装货港将货物装上船舶,取得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凭提单和其他单证向作为结算中介的银行结算货款。买方通过银行向卖方付款,取得提单并凭提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可见,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提单具有三项功能:一是合同证明,证明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二是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或货物已装船;三是物权凭证,代表着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根据提单的上述功能,提单持有人必须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提取提单记载的货物,相应地,承运人也必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这已被确认为一项国际航运惯例。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给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某些特殊的法律事实...

律师简介
蒋跃川
海事海商 蒋跃川

蒋跃川律师于1993年毕业于大连海运学院航政系,获工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现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要讲授海商法、提单实务及法律、租船合同与法律等课程。蒋跃川律师自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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