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is National Bank, Inc. v Hanli Bank, Inc. 96 Da 43713 (Aug. 29,1997) Supreme Court Second Division of Korea.
1991年9月和10月,巴黎国民银行汉城分行(the Seoul Branch of the Paris National Bank) 接受了新汉国际公司(Shin Han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的开证申请,开立了5个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受益人为新路特斯有限公司(Newroots Ltd), 受益人是开证申请人在香港的分支机构。信用证根据UCP400开立。该信用证由本案被告汉尼银行(Hanil Bank)做了保兑。保兑行作为上述开证申请人的还款担保人和开证申请人以及开证行分别签订了协议。
但是,汉城高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却认为,如何确定本案中的议付行和开证行是否足够知晓欺诈的情形是困难的。因此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被告的第一个抗辩。合成高级法院同时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当议付行接受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将背对背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支付给了受益人时,议付行是善意的。另外当议付行在1992年1月8日知晓开证申请人破产的消息时,于同日下午7点向开证行发出了议付的通知,因此议付行已经承担了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从而议付行有权向开证行要求偿还议付款项。同时根据统一惯例关于议付的解释,本案的议付行在接获被告的欺诈通知之前,议付行的议付行为已告结束,即使议付行并没有将有关议付款项付入受益人的账户。一审法院说,根据善意和不得滥用权利的原则,很难确定原被告那一方更有善意。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议付行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将之作为自己的贷款的担保物,这本身就是善意的。况且,议付行作出议付的时间在接获开证行的...
(一 )韩国关于信用证的法律
1,国内法
韩国国内没有信用证的成文法。 但是韩国的一些基本法律例如韩国《民法典》仍然在绝大多数的案件中得到适用。 另外,当韩国没有成文法可以适用时,韩国法院往往适用权威的判例。例如有一个评论说,韩国汉城上诉法院的判决并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是在某一个专门的问题上,该法院的判决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也许本身就具有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和所有其他民法法系国家一样,韩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低一级的法院并没有强制约束力。韩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仅仅是有说服力的先例。
但是评论说这一点有一些例外的情况。例如,当一个案件被最高法院发回重审时,最高法院关于法律的解释往往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另外最高法院专门就某一些案件作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也存在不可忽视的影...
提请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中国光大对外贸易湖北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光大公司)。 被申请人:联邦德国麦伊尔外贸运输公司(FOR-TRAMEYER GMBH)(以下简称德麦伊尔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