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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情陈述
卢堡中国有限公司与济南啤酒有限公司、卢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卢堡中国有限公司与济南啤酒有限公司、卢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到我国投资经营的外商越来越多。在对外经济发展的同时,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有待于审判实践予以解决。下述案例是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外国企业主张股权,终因没有证据,法院判决未支持。
  [案件]
  原告:卢堡中国有限公司(系加拿大国上市公司)
  被告:济南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卢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公司)
  被告:中国沿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公司)
  案由:中外合资企业股份确权纠纷案
  [案情]1994年1月15日,济南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啤酒集团)与卢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拿大卢堡)签订了《中外合资经营济南卢堡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书》,加拿大卢堡以英文名称在该协议书落款处表述为...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加拿大卢堡主张该公司是合营公司的股东,拥有合营公司的股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举办中外合营企业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本案合资外方提交的商业登记证外方是香港卢堡,济南市外经委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合资方为香港卢堡中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显然政府部门批准的合资外方不是加拿大卢堡。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合资合同,合资外方是卢堡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有公司董事会授权,李吉祥签字。合资合同只有中文版本,应以中文为准。合资协议书及合资合同落款处的英文为授权签名章,而非法人公章, 加拿大卢堡既没有董事会对合资项目的决议,董事会也没有授权,其以英文印章为据要求确认合资股东的理由,证据不足。在济南啤酒集团的可行性报告等一些文件中,出现了加拿大卢堡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卢堡...

案例评析

  [评析]该案涉及加拿大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多个公司,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案情纷繁复杂。

  加拿大卢堡主张在合营公司中有股份,属于权利确认之诉。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加拿大卢堡应该向法院举证,相关证据包括两方面:一是其作为合资外方而应具备的合同等相应文件,包括进行合资事项的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二是其向合营公司出资情况。从前述案情看,加拿大卢堡只提交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济南卢堡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书》,其它相关合同成立等方面的有效证据没有提供。通常,国际贸易之间的协议书属于意向性质,各方的权利、义务,需要另行签订合同予以明确。作为冲突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

律师简介
周学元
国际贸易 周学元

周学元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周学元律师于1991年取得律师资格,先后在大连联合律师事务所、大连天合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现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周学元律师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金融、公司改制、资产重组、破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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