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颂佳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颂佳公司)。住所地:香港干诺道西186-191号香港商业中心。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国际业务部(下称江西农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上渝亭街1号。
1992年12月1日,中外合资江西星伟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下称星伟公司)与其合资成员新胜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新胜公司)签订9201号委托代购合同,约定由新胜公司向台湾坤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代购生产红泥塑胶管(板)全套设备,中方应支付设备款899250美元。12月8日,江西农行应申请人星伟公司的申请,开出号码为92LC87P的不可撤销可转让议付信用证,受益人为新胜公司,金额为899250美元,该证可由任何银行根据受益人提供的以江西农行为付款银行的即期汇票议付。信用证还规定了付款必须提供的装船、保险、商检等单据和装运货物的要求及其他一些条件;信用证项下的764362.5美...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证交易的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颂佳公司向南洋银行提交的单据存在4个不符点,属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和单据之间表面上互不一致。江西农行据此确定拒收并退回单据,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要求。此外,按照信用证交易规程,各自只在本身所参与的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本案颂佳公司向南洋银行直接交单后,已收取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南洋银行尚没有向颂佳公司退单追偿的事实,且颂佳公司没有向江西农行直接交单的证据,故江西农行不直接向颂佳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并参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国际商会400号,于1995年5月15日判决:
驳回颂佳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颂...
本案是一起因国际贸易支付而发生的信用证纠纷案件。确认江西农行对颂佳公司要求兑付的信用证项下款是否应当兑付,关键是正确认定颂佳公司行使诉权有无实体法律依据,以及江西农行拒付行为与颂佳公司诉讼请求之间有无直接联系。
先从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和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看。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开给出口商的一种保证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它独立于买卖合同,是规范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拘束力的契约。在本案的信用证关系中涉及以下基本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进口商星伟公司。
(2)受益人,被授予信用证,有权享有信用证上的权利的出口商新胜公司,转让后为接受转让的颂佳公司。星伟公司作为买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信用证的种类及内容开出信用证。颂佳公司作为卖方,则应按信用证...
提请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中国光大对外贸易湖北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光大公司)。 被申请人:联邦德国麦伊尔外贸运输公司(FOR-TRAMEYER GMBH)(以下简称德麦伊尔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