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赣经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发公司(以下简称全发公司),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屯门康丽花园2座25楼C室。
法定代表人:吴锡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庆光,广东省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晓春,广东蓝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地址:江西于都县城。
法定代表人:黄成林,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承涛,江西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联军,江西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提请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中国光大对外贸易湖北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光大公司)。 被申请人:联邦德国麦伊尔外贸运输公司(FOR-TRAMEYER GMBH)(以下简称德麦伊尔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