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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利消防保安(香港)公司诉大连银发公司不履行合同开立信用证义务致其被迫处理货物赔偿货物差价损失案

怡利消防保安(香港)公司诉大连银发公司不履行合同开立信用证义务致其被迫处理货物赔偿货物差价损失案

  原告:怡利消防保安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永乐街60号11楼。
  被告:大连银发金融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广场1号。

  1995年2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由原告供给被告消防自动报警设备的订货合同,CIF大连总价为83528美元。合同规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7天内开出不可撤销的全额信用证,原告收到有效信用证后3个月内发货至大连港,被告负责提货,双方派代表共同验货。

同年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与前份订货合同所订货物、货款一致的购销合同,并约定:装运期限为收到有效L/C(信用证)后3个月内,装运口岸香港,到货口岸大连港;由买方投保CIF;付款条件信用证付款;在货物装运前一个月,被告应由中国银行开立以原告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本合同规定的装运单据交到银行后付款。

裁判结果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购销合同,符合我国涉外经济法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备齐货,并于1995年7月17日、7月31日两次通知被告要求履行合同,迅速开出有效的信用证。但被告即不答复,也不开立信用证,此不作为行为系一种违约行为,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嗣后,原告于1995年9月21日又向被告发出催促开立信用证的传真,并明确告知被告“三天内不答复,将变卖其所订购的设备,损失由其承担”。但被告仍无答复。在此情况下,原告于7日后将该设备变卖,系为减少损失而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由此而产生的合同价款与变卖设备价款之间的差额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此损失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原告没有通知装船时间,也一直未装船,信用证没有开出的责任在原告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为本案的诉讼必须办理的公证所...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港经济合同纠纷,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审理过程中,一、二审法院较好地解决了本案一些关键问题,因而处理的比较好。

  1.关于购销合同的效力问题。原、被告先后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1995年2月16日双方签订的设备订货合同,一份是同年2月2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但这两份合同内容基本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合同规定条款明确,双方应严格、积极地履行。

  2.被告未及时向原告开信用证系违约。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即依约定备齐货物,准备发货至大连,履行供货义务,并在1995年7月17日和同年7月31日两次通知被告履行合同,迅速开出有效信用证。但被告方在接到通知后,既不答复,也不开出有效信用证,其行为属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的不作为,是一种违约行为,被告应当承担...

律师简介
周学元
国际贸易 周学元

周学元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周学元律师于1991年取得律师资格,先后在大连联合律师事务所、大连天合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现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周学元律师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金融、公司改制、资产重组、破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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