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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
“长鸿”轮船员劳务输出代理合同和船员劳务报酬纠纷案

“长鸿”轮船员劳务输出代理合同和船员劳务报酬纠纷案

提要:船员劳务合同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船舶所有人通过代理人雇佣船员,应向代理人支付代理费,向船员支付劳务报酬。

[案情]
  原告:中国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广州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
  原告:许成德,中国籍,“长鸿”轮船长。
  被告:台湾夫利之海运公司(FOLIAGE MARINE INC.)。
  1995年11月13日, 中海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书》, 约定:中海公司为被告所属的“长鸿”轮雇请船员,被告向中海公司支付代理管理费;二副、电机员、电报员等每月每人管理费150美元;大厨每月每人管理费100美元;如船员由船东直接选送,大副、大管轮职务以上船员每月每人收取管理费80美元。合同还约定:船员合同期自船员离开中国国境之日起计算( 如在中国境内上船,从上船之日起计算)期限...


裁判结果

[审判]
  海事院认为:
  原、被告没有约定就处理双方实体争议所适用的准据法,但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扣押、变卖船舶发生在中国,并且所代雇的船员大多数为中国船员,根据国际通行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案的实体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中海公司与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的雇佣船员《合同书》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确认有效,原、被告应当遵守履行。

  原告中海公司按约向被告提供了船员,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有权按约向被告收取代理管理费。被告欠付原告中海公司的代理管理费应依约清偿。合同虽未明确约定轮机长、大管轮和机工职务的代理管理费标准,但轮机长、大管轮和二副均属高级船员,轮机长和大管轮的代理管理费应参照二副的标准给付;大厨、机工同属普通船员,机工的代理管理费...

案例评析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船员与船东的劳务合同关系及与中介公司的代理关系的认定、如何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等问题。

  一、两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关系。民事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应由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单独签订合同。但我国船员劳务合同,一般是由船员向劳动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然后由劳动服务机构与船舶所有人或经
营人签订合同,雇佣与被雇佣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务合同,这是一种不规范的做法。本案原告中海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由中海公司向被告提供船员,并收取代理管理费,船员工资由被告直接向船员发放。可以认为,中海公司与被告是委托代理关系,而船员与被告是劳务合同关系。

  二、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双方没有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我国法律对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

律师简介
蒋跃川
海事海商 蒋跃川

蒋跃川律师于1993年毕业于大连海运学院航政系,获工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现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要讲授海商法、提单实务及法律、租船合同与法律等课程。蒋跃川律师自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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