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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
巴拿马易发航运公司与钟孝源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

巴拿马易发航运公司与钟孝源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

再审申请人(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巴拿马易发航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克利,该公司董事。
  对方当事人(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钟孝源,男,“汕尾12138”渔船船主。
  对方当事人(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省珠海市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赖华保,该办公室主任。
  对方当事人(原审被L诉人、一审原告):苏香告、苏其荣、李兴、陈花、刘耀雄,均为被碰撞船舶的死难者亲属。
  对方当事人(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钟武、钟木火、苏祖旺、苏旺、苏华、徐蓬、钟才宝、钟家荣。钟家忠、卢志华、蔡激、刘国保、梁富敏、毛向武筹11人,均为被碰撞船舶中的生还者。

  再审申请人已拿马易发航运公司。以下简称易发公司)因与对方当事人钟孝源等发生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


裁判结果

  再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五位海事专家对本案的碰撞事实进行了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报告》认为:根据当时风、流情况,可以推定沉船位置应在落水人员被救起位置的东北方向;救起落水人员的位置及“PEACOCK”舰船搜救发现不断溢出新的柴油的沉船位置与当时风、流情况吻合,综合数人关于能见度的陈述,当时的视距在5海里左右;从“汕尾12138”船人员约0500时以后看见大船灯光到与大船碰撞,需航行20至18分钟左右,因此碰撞时间不应是0513时,而是更晚的时候。“易发”轮在0510一0516时航向不变,与渔民陈述肇事船在碰撞时曾突然向左转向不符;如果是“易发”轮碰撞“汕尾12138”船,船员落水后应能看到一艘大船(“BARZAN”轮)从落水人员附近(距离不足185米,经过,但落水人员都没有陈述看见另一艘大船经过;如果是“易发”轮在北纬22°09’.9、东经114°34’.5碰撞“汕尾...

案例评析

律师简介
蒋跃川
海事海商 蒋跃川

蒋跃川律师于1993年毕业于大连海运学院航政系,获工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现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要讲授海商法、提单实务及法律、租船合同与法律等课程。蒋跃川律师自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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