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律师
典型案例
案情陈述
“昌鑫”轮拖航合同纠纷案

“昌鑫”轮拖航合同纠纷案

提要:拖带合同约定:无论一方违反合同或其他何种原因造成的拖轮损失由拖方负责,被拖轮损失由被拖方负责。在拖带中,被拖轮倾侧沉没全损。法院认为,合同合法有效,无论承拖方有无过错,被拖方损失应由其自行负责。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香港井川国际航运集团(以下简称“井川集团”)
  被告(反诉原告):华威近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
  被告:交通部上海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上海救捞局”)
  1992年12月11日,井川集团与华威公司签订了一份“TOWCON”格式的拖航合同, 约定:由华威公司派“华吉”轮拖带井川集团的“昌瑞”轮(EXCELSIOR MERCURY)和“昌鑫”轮(EXCELSIOR NEPTUNE),从台湾安平港拖至广州桂山锚地,起拖期限是1993年1月10日至20日。总承包价为...


裁判结果

 海事法院认为,井川集团与华威公司自愿达成的TOWCON格式的拖航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选择英国法律解决纠纷,但在诉讼中双方均未能提供合乎要求的英国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国海商法,拖航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各自的责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本案中,合同已就双方的责任和免责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根据这一约定,无论华威公司在履行拖航合同中是否有过失,其对“昌鑫”轮的沉没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井川集团对华威公司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其对华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海救捞局与本案拖航合同无关,井川集团对上海救捞局提起诉讼,但没有提出具体的理由和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审理。井川集团拖欠华威公司的拖航费23,000美元应当偿付。华威公司代井川集团办理了两被拖船的保险并垫付保险费16,000美元,井川集团应当偿付。华威公司向三友公司支付了“华吉”轮在安平港的代理费1,500美元,根据...

案例评析

 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本案主要问题有:

  一、关于法律适用。本案是一个涉港、台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参照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海商法,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拖航合同约定:本合同根据英国法律解释并受其管辖,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是,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同所选择的外国法律。本案原告井川集团没有提供有关的英国法律,被告华威公司提供了一些英国律师的意见。海事
法院认为,律师意见一般不能作为外国法律的有效证明而加以适用。在通过其他途径也不能查明英国相关法律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案拖航合同签订于1...

律师简介
蒋跃川
海事海商 蒋跃川

蒋跃川律师于1993年毕业于大连海运学院航政系,获工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现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要讲授海商法、提单实务及法律、租船合同与法律等课程。蒋跃川律师自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

律所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