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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情陈述
“官海88”轮期租船合同纠纷案

“官海88”轮期租船合同纠纷案

提要:承租人定期租用出租人的船舶,在租期到期前提前还船,并拖欠租金和船上原装的燃油费。承租人应支付租金和交船时船上燃油的价款,并赔偿提前解除合同造成出租人的损失。但因出租人的原因不能使用船舶的时间,承租人可以扣减租金;航速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应扣减租金。出租人应支付还船时由承租人加注于船上的燃油价款。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官头海运总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华南国际运输有限公司。
  1994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定期租船合同》,约定:被告期租原告经营的“官海88”轮,租期一年,从1994年1月5日至1995年1月4日,交船日期为1994年1月5日;交船时原告保证船舶处于适航、适载状态,保证各种证书有效;船舶航速在风力3级时11节;耗油主机4.4吨/天,付机1.0吨/天,被告有权按合理情况选择0#...


裁判结果

[审判]
  海事法院认为:本案合同是国内企业法人间签定的国内经济合同,合同关于租金结算币种为美金的约定,应认定无效。租金支付按合同签定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金兑人民币汇率结算。被告对合同的两处修改,未经原告确认,是被告单方意思表示,对原告无约束力。原告已将“官海88”轮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依合同按期支付原告租金。“官海88”轮被安排在大沽口待命接受处理的5天时间是由于原告船员操作技术失误造成的, 依合同被告有权不付租金。原告作为出租人,负有尽速遣航的义务。“官海88”轮在被告租赁期间的前八个航次实际航行天数的平均值8 天应视为蛇口港与天津港之间的正常合理航行天数,“官海88”轮第三、第五个航次超过8天, 分别为13天、10天。原告既未说明超期的原因,又不向法院提供该两航次的航海日志,未能证明其已尽速遣航,故依合同被告有权扣付租金。被告主张上述12天的船舶油耗损失也应从租金中...

案例评析

 本案是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没有约定时,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的争议,主要涉及航速、燃料消耗量、交船与解约、停租、还船等问题。

  一、航速。在定期租船合同的情况下,承租人按对船舶的使用时间支付租金,船舶的航行速度直接影响承租人在租期内使用船舶的效益,出租人有义务提供合同约定的船速的船舶,如果实际船速低于约定,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索赔,称为船速索赔。船舶在租期内,可能处于轻载或空载的状态,而航速一般指满载时的航速,半载或空载时的航速,可以通过推算。为了明确起见,有时也在合同中说明。同时,在判定航速是否达到约定要求,要考虑到风、流、压等航行条件的影响。本案合同约定航速为风力3级时11节,被告认为船舶没有达到约定航速,超期航行。对航速的审查, 应根据航海日记,而航海日记一般由出租人掌握,出租人有义务提供。...

律师简介
蒋跃川
海事海商 蒋跃川

蒋跃川律师于1993年毕业于大连海运学院航政系,获工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现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要讲授海商法、提单实务及法律、租船合同与法律等课程。蒋跃川律师自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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