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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情陈述
“菊石”轮救助报酬纠纷案

“菊石”轮救助报酬纠纷案

提要:遇险船舶获救后,因被救助方拖欠部分救助款项而被拍卖。船员和修船厂分别就船员工资和船舶修理费主张债权,要求在船舶拍卖价款中受偿。海事法院认为,救助款项和船员工资属船舶优先权,应优先受偿;实施救助以后的船员工资应先于救助款项受偿;船舶修理费属一般债权,因难船拍卖价款不足船舶优先权受偿,故不在拍卖价款中受偿。据此,海事法院从拍卖价款中先行支付部分船员工资,并判令与救助方订立救助合同的难船经营人
支付救助款项,难船所有人负连带责任。

[案情]
  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救捞局)。
  被告:万富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富公司)。
  被告:菊石海运公司(AMMONITE MARINE S.A. 以下简称菊石公司)。
  1996年8月17日1000时,万富公司与救捞局联系,称由其经营, 注册船东...


裁判结果

海事法院认为:本案是一宗涉外海难救助报酬纠纷案,万富公司与救捞局没有就救助合同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本案中,救捞局与万富公司之间合同的签订地、被救助船舶“菊石”轮的最先到达地均在中国,且该轮被中国法院扣押并拍卖,因此,中国是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本案纠纷应适用中国法律解决。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万富公司以传真方式向救捞局发了一份要求救助的书面委托,救捞局接受其委托,双方的这一行为,应视为已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救捞局接受委托后,及时派出了船舶,并成功地救助了“菊石”轮,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救捞局有向万富公司收取救助报酬的权利,万富公司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有关救助报酬的义务。救捞局要求按年利率10.98%支付拖欠救助报酬的利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救助合同和救助行为的性质、救助报酬支付义务的承担以及以获救船舶拍卖价款清偿债务的顺序等问题。

  一、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海难救助形式多样,救助方未经被救助方请求自愿进行救助的,称纯救助;救助方基于与被救助方订立的救助合同进行救助的,称合同救助;救助方根据政府的强制命令进行救助的,称强制救助。在通常情况下,海难救助实行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即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须取得效果才有权获得救助报酬;如果救助未取得效果,则救助方无论付出多大的代价,也无权获得救助报酬。但依海商法的规定,在下述情形下,救助方可不以救助有效果为条件而获得救助款项:一是为保护环境而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二是为保护其他某些特殊利益(一般是公共利益)而由其他法律规定不需以救助有效果作为获得救助款...

律师简介
蒋跃川
海事海商 蒋跃川

蒋跃川律师于1993年毕业于大连海运学院航政系,获工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现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要讲授海商法、提单实务及法律、租船合同与法律等课程。蒋跃川律师自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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