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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
“凯旋门”海鲜舫拖航合同纠纷案

“凯旋门”海鲜舫拖航合同纠纷案

提要:海上拖航合同约定被拖物发生事故时若被拖方遭受损失,承拖方不负赔偿责任。被拖物在拖航过程中沉没,法院判决损失由被拖方自行承担。

[案情]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
  被告:广州港船务公司。 
  1993年2月20日,揭东县东侨企业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揭东公司)以73万元人民币向肇庆市米仓巷12号陆颂尧购买停泊在广州大桥北岸的“凯旋门”海鲜舫(下称海鲜舫)。成交前, 揭东公司就海鲜舫能否安全拖往揭东向广州市跨海设备公司咨询。跨海公司确认,对船舶结构、稳性等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便可拖至揭东。2月18日, 海鲜舫被拖进新中国造船厂进行改装和调整结构。22日,中国船级社签发《船体技术状况检验报告》,确认该船技术状况正常。3月13日签发《适拖证书》。3月10日,揭东公司和被告签订港船93-048《拖航协议书...


裁判结果

 海事法院认为:原告为揭东公司的保险人,将海鲜舫的损失赔偿给揭东公司后,依法取得了向被告索赔的代位求偿权。本案所涉拖航合同关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施行之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本案被拖物是总吨417吨的海鲜舫,不属于大型水上装置的特殊拖带, 法律没有例外规定。因此,被告与揭东公司签订的《拖航协议书》第四条违反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应确认无效。但其他条款对双方仍有拘束力。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将海鲜舫安全拖抵目的地。被告在发现海鲜舫漏水后的12个半小时的过程中,除找了2台潜水泵企图抽水未果外,未开舱查漏,未设法补漏, 亦未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救助或采取其他安全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而是过于自信和轻率地认为把海鲜舫从赤湾口拖回黄埔是唯一有效的措施,延误了救助时机,终致海鲜舫沉没。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以交通部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凯旋门”海鲜舫沉没事故调查报告》中的...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在拖航合同中,双方签订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及保险公司接受该航次被拖方船舶投保时,船东和拖航方签订的条款是否对保险人有约束力的问题。

  一、合同约定承拖方对被拖物发生事故不承担责任是否有效。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它是一种独立的合同,不同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海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不但提供运力,而且负责货物的装船、搬移、积载、运输、照料、保管与卸船,海上拖航合同的承拖方一般只负责提供拖力,对被拖物及被拖物上所载财产的收受、运送、照料、保管等环节,不负责任。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实行过错责任。但这一条款是任意性条款,在当事人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这一规定与我国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也是相一致的。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均没有明确强制适用过错责任原...

律师简介
蒋跃川
海事海商 蒋跃川

蒋跃川律师于1993年毕业于大连海运学院航政系,获工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现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要讲授海商法、提单实务及法律、租船合同与法律等课程。蒋跃川律师自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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