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船舶因主机故障,于装货后进行长时间的检修,并于开航后多次停机或停靠港口检修,最终以单机驱动完成航程,导致货物比正常情况晚六个月运到。收货人以船舶不适航为由向承运人索赔货物损坏的损失、不能履行内贸合同的违约金损失、市场损失和贷款利息损失。海事法院认定船舶不适航,判决支持收货人的各项请求。二审法院同样认定船舶不适航,但认为违约金损失、市场损失和贷款利息损失与船舶不适航没有因果关系,驳回收货人的该三项请求。
[案情]
原告:五矿东方贸易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
被告:罗马尼亚班轮公司。(以下简称班轮公司)
1992年10月30日和1993年2月3日,五矿公司与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克莱圣特商务航运(塞浦路斯)有限公司(CRESCENT COMMERCIAL AND MARITIME (SYPRUS)LTD)签订两...
海事法院认为:
五矿公司、班轮公司一致同意以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作为解决本案纠纷的法律。五矿公司与班轮公司双方选择法律适用的意思表示,不违反中国法律,应确认其效力。但是,该公约对于违约损失的计算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关赔偿范围及损失约计算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五矿公司与罗马尼亚卖方签订购买钢材的合同,并在付出货款后,取得“柯兹亚”轮船长签发的提单。尽管2号提单未经背书,但五矿公司提货时,班轮公司的代理人并未提出异议,故五矿公司有权就提单项下货物的延期运到所遭受的损失向班轮公司提出索赔。
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物品,以及使货舱、冷藏舱和船舶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运载和保管货物,承运人还应当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班轮公司是否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二是船舶不适航的赔偿范围。
一、关于船舶适航问题。
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是承运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根据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我国海商法和海牙规则在这一方面的规定基本一致),承运人对于船舶适航的义务,在时间上是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主观上是克尽职责或者谨慎处理,客观上是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这是判断承运人是否尽到保证船舶适航义务的三个基本标准。
本案中,“柯兹亚”轮装货后没有立即开航,而是继续检修主机等。检修过程中曾有几次试图起航,但均因主机故障,未能成功。5月13日, 班轮公司的机务管理人员与“柯兹亚”轮高级船员共同签署了船舶设备状况表,认为该轮状态已适于计划中的航行。5月14日, 取得港口当局签发的离港签证。其后又对主机...
【当事人名称】 原告:重庆市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海阳通商株式会社 【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2000年10月,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将原告所有的“金满洋” 轮租与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