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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
“帕玛”轮迟延交货纠纷案

“帕玛”轮迟延交货纠纷案

提要:船舶航行中,船长怀疑主机有故障,请求救助,由拖轮拖带并绕航停靠多个港口检查,致使船舶延误四个月,后被证实主机没有任何故障。海事法院判决,承运人应承担迟延运到责任,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案情]
  原告:广西北海市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公司)
  被告:希腊山奇士海运有限公司(SUKISSED MARINE CO.,LTD.)。(以下简称山奇士公司)
  被告:MICHAEL KRITIKAKIS GROUP SALVAGE TOWAGE 。 (以下简称MICHAEL公司)
  1993年3月21日0900时,“帕玛”轮从希腊的皮雷埃斯港(PIRAEUS)启航,24日0715时抵达乌克兰赫尔松港(KHERSON)装货,4月14日1500时装货完毕,装载3856卷9912吨盘元。20日1445时抵俄罗斯的图...


裁判结果

 海事法院认为:
  本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迟延交付纠纷,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综合考虑,中国与本案合同纠纷的联系最密切,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争议。

  北海公司合法持有提单,与作为承运人的山奇士公司之间存在以提单为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山奇士公司应按提单约定的图阿普谢(TUAPSE)港至中国北海港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但山奇士公司没有按提单约定航线航行,擅自将航线变更为图阿普谢(TUAPSE)-皮雷埃斯(PIRAEUS)-亚丁(ADEN)-科隆坡(COLOMBO)-新加坡(SINGAPORE)-中国北海, 并在途经港停泊,造成船舶迟延到达。从1993年4月27日在TUAPSE港启航至9月27日抵达北海港,该航次使用了五个月时间,大大超出了完成该航次正常需要的一个月时间,延迟达四个月...

案例评析

在海上货物运输途中,当船舶和货物遇到紧急危险时,船长有权行使紧急代理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与救助人签订救助合同;船舶所有人也有权代表货物所有人与救助人签订救助合同。船长、船舶所有人的紧急代理权是法律赋予的,无需货物所有人授权,也无需事先征得货物所有人同意。但是,船长或船舶所有人的紧急代理权是有条件限制的,即船舶和货物遭遇了危险。通常认为,船舶所遇到的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按照船舶当时情况,船舶所有人是否有必要请求救助?是否有必要由拖轮拖带并绕航停靠若干港口检查?归根结底,是船舶在当时是否存在危险?事实表明:“帕玛”轮自希腊皮雷埃斯(PIRAEUS)港启航至红海,以自航能力完成航行,在红海、亚丁、科伦坡和新加坡对该轮主机作过检查,均未发现任何故障,在新加坡对该轮的试航也证明了该轮主机是正常的。此后,该轮还靠自航...

律师简介
蒋跃川
海事海商 蒋跃川

蒋跃川律师于1993年毕业于大连海运学院航政系,获工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现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要讲授海商法、提单实务及法律、租船合同与法律等课程。蒋跃川律师自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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