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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山”轮与“丰昌”轮碰撞货损赔偿纠纷案

“太白山”轮与“丰昌”轮碰撞货损赔偿纠纷案

提要:托运人起诉要求船舶碰撞双方赔偿货物损失。海事法院认为,托运人与作为承运人的碰撞一方应依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处理,诉讼时效适用法律关于合同时效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因合同与侵权责任竞合,托运人选择以侵权行为起诉的,承运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亦应适用法律关于侵权的时效规定。

[案情]
  原告:中山市泰山饲料厂(以下简称泰山饲料厂)。
  被告:珠成海陆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成办事处)。
  被告:天津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天远公司)。
  被告:益丰船务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丰公司)。
  1993年4月28日, 泰山饲料厂(作为买方)与沈阳市商贸总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玉米3500吨,价格为655 元/吨;交货地点为大连北海库;大连车板交货,到站...


裁判结果

海事法院认为:
  泰山饲料厂委托珠成办事处运输玉米,双方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对口头协议无异议,应确认双方之间的水路运输合同成立。天远公司受珠成办事处的委托承运了泰山饲料厂的玉米,是实际承运人,玉米装船后由起运港大连港签发了货票,根据《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货票(运单)具有运输合同的作用。因此,天远公司与泰山饲料厂之间也存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应受到《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以及《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调整。《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索赔期间,从货运记录交给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次日起计算不超过一百八十天。泰山饲料厂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了《普通记录》, 且于“太白山”轮靠码头卸货之时就已经知道发生货损,因此,诉讼时效应从1993年7月16日起计算。 从该日起至1995年8月28日泰山饲料...

案例评析

 本案二审法院虽然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但可以看出,两级法院对处理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碰撞造成货物损失纠纷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一、如何确认和处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有两个,一是泰山饲料厂(作为托运人 )与珠成办事处 、天远公司(作为承运人)之间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二是泰山饲料厂(作为受害方)与益丰公司(作为加害方)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一审法院只是将同一原告提出的两个诉讼标的(两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并审理。因此,对原告与不同被告之间的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其不同的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泰山饲料厂与珠成办事处、天远公司之间争议的是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应适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处理,而对泰山饲料厂与益...

律师简介
蒋跃川
海事海商 蒋跃川

蒋跃川律师于1993年毕业于大连海运学院航政系,获工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现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要讲授海商法、提单实务及法律、租船合同与法律等课程。蒋跃川律师自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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