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货物卖方向承运人预借提单,买方拒收货物,申请法院冻结信用证,扣押船舶,并对卖方和承运人提起共同侵权之诉,请求赔偿因不能履行内贸合同的利润损失和违约金损失。海事法院判决卖方和承运人应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广澳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广澳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新加坡联发船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
被告:印度尼西亚茂林合板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林合板厂)
1993年5月8日,广澳公司与茂林合板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茂林合板厂向广澳公司提供三种规格的胶合板6000立方米,价格条件为CIF 汕头,总价款2,266,0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结算。6月4日, 广澳公司向中国银行汕头分行申请开立以茂林合板厂为受益人的100 %即期议付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海事法院认为:
本案提单签发地在印度尼西亚,但损害结果发生在中国,故可以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联发公司在货物尚未开始装船时就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构成了预借提单。由于茂林合板厂没有按期交货装船,而联发公司向其预借提单,掩盖了茂林合板厂的真实履约情况,配合茂林合板厂隐瞒延迟装船的事实,制造出货物已装船的假象,使广澳公司不能履行内贸合同,并丧失了采取补救措施的时机。茂林合板厂和联发公司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直接侵害了广澳公司的利益。广澳公司为减少损害而申请法院冻结信用证,没有付款赎单,但仍然可以对侵权行为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本案属于预借提单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依照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确定赔偿范围。第一批货物在购销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且系另一承运人承运,承运人也没有实施预借提单行为,故有...
根据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已装船提单通常在提单上注明“已装船”字样,表示在签发提单时货物已装船。收货待运提单上没有“已装船”的字样,也没有船名和装船日期的记载,表示在签发提单时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但尚未装船。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仅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名船只的提单。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签发提单必须尊重客观事实,货物已装船的,签发已装船提单;货物未装船的,不能签发提单或者只能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我国海商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承运人对未装船货物签发已装船提单,称为预借提单。预借提单行为明显带有欺诈性,扰乱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秩序,侵害收货人的利益。由于托运人和承运人预借提单,使收货人遭受损失的,应由托运人和承运人负责赔偿。
本案是...
【当事人名称】 原告:重庆市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海阳通商株式会社 【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2000年10月,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将原告所有的“金满洋” 轮租与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