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承运人预借提单,收货人拒收货物,申请法院扣押船舶拍卖货物,并向承运人提起诉讼,要求承运人赔偿货款、预期可得利润以及不能履行内贸合同而赔付的违约金等损失。海事法院支持了收货人的各项请求。承运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可得利润损失和违约金损失与承运人预借提单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驳回收货人的该两项请求。
[案情]
原告:重庆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外贸公司)
被告:土耳其杰拉赫奥乌尔拉勒总运输船舶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耳其船舶公司)
1992年12月29日,重庆外贸公司与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香港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伊藤忠公司 ) 签订购销合同, 向伊藤忠公司购买西德标准DIN17100ST37-2的建筑民用角钢5000吨,其中1500吨规格为B40×40×4MM,1500吨规格为D50×50×5M...
海事法院认为:
本案提单签订地在土耳其国,但是,损害结果发生地在中国,应当依据中国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以及土耳其国法律认定土耳其船舶公司签发提单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4条规定,参照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第3条第7款的规定,并注意到《土耳其商法》第1097条规定,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土耳其船舶公司违反了上述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在货物尚未装船时就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构成了预借提单。土耳其船舶公司关于船方在收受货物后装船前签发已装船提单符合土耳其国法律规定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在通常情况下,从土耳其伊兹密尔港至中国湛江港或黄埔港的航期约30天。“娅菲丝”轮本航次所用的时间扣除中途港停泊、装卸时间,实际航行时间也不超过30天。重庆外贸公司根据其与伊藤忠公司的外贸合同和通常的航行情况...
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尚未装船或未装船完毕时签发已装船提单,或者尚未收受货物时签发收货待运提单的行为。毫无疑问,预借提单行为是违法行为,危害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秩序,侵害了收货人的权利,承运人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关于预借提单的责任属性,理论上有较大的分歧,概括起来有以下观点:(一)预借提单是违约行为,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观点认为: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基于该合同关系,承运人具有在货物装船以后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的默示合同义务,承运人预借提单,违反的就是该合同义务,且承运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给收货人造成了财产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二)预借提单是侵权行为,承运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观点同样是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预借提单行为的责任属性,但强调预借提单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承运人真实签发提单的义务。(三)预借提单责任是...
【当事人名称】 原告:重庆市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海阳通商株式会社 【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2000年10月,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将原告所有的“金满洋” 轮租与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