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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
“织女星”轮救助报酬纠纷案

“织女星”轮救助报酬纠纷案

提要:船舶在港口发生火灾获救后,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灭火行为的性质及报酬发生争议。海事法院认为,救助方的灭火行为属海商法上的海难救助行为,救助方的救助行为已取得效果,有权获得救助报酬,判令被救助方支付救助报酬及利息。

[案情]
  原告:深圳联达拖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达公司)。
  被告:银河航运企业有限公司(GALAXI SHIPPING & ENTERPRIS ES CO.LTD. 以下简称银河公司)。
  1994年10月25日0857时,银河公司所属的停靠于蛇口港第8 号泊位的巴拿马籍“织女星(VEGASS)”轮在装载白糖的过程中突然起火。蛇口港公安局消防大队于0908时接到火警报告后,先后调遣了10辆消防车赶赴现场灭火。0910时,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总调度室通知联达公司到蛇口港第8 号泊位救火。0915时,联达公...


裁判结果

 海事法院认为:“织女星”轮火灾事故的发生地在中国,且联达公司和银河公司在起诉、答辩和庭审时均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故本案纠纷应适用中国法律解决。联达公司是经营拖带等港口业务的企业法人,其所属的拖消两用船是从事经营业务的生产工具。蛇口港公安局和港务监督编制的火灾应急指南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港口消防安全作出的火灾应急工作计划,尽管该指南将联达公司所有的拖消两用船列为扑救力量,但这并不影响联达公司作
为企业法人的性质和其灭火行为的性质。银河公司所属的“织女星”轮发生火灾后,联达公司一接到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总调度室的通知即派出三艘拖消两用船参加灭火,并最终将火扑灭,避免了船、货的更大损失。联达公司的行为符合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海难救助。联达公司的救助行为有效果,故有权获得救助报酬。但救助中危险程度较小,所付出的费用和时间也较少,联达公司只可获得适当的救助报酬。据此,海...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灭火行为的性质与法律适用,以及救助报酬的确定等问题。
  一、对船上火灾进行扑救是否为海商法上的海难救助,应该看其是否具备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如果具备,则由此产生的救助法律关系应属海商法的调整范围;否则有关纠纷当应适用消防条例等行政法规或者相关规定作其他处理。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一是被救助物必须是法律所承认的救助标的。依海商法的规定,法律所承认的可以作为海难救助的标的包括船舶和其他财产。这里的船舶是指包括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所有船艇;财产则指除船舶之外的非永久性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即到付运费。二是被救助物处于真实存在的危险之中或者是遇到了不可避免的危险,而且危险发生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三是救助人实施救助不是基于本身职责或法律上的义务。四是除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

律师简介
蒋跃川
海事海商 蒋跃川

蒋跃川律师于1993年毕业于大连海运学院航政系,获工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现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要讲授海商法、提单实务及法律、租船合同与法律等课程。蒋跃川律师自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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