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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ITA轮证据保全案

BONITA轮证据保全案

提要:船载货物保险人因载货船舶爆炸沉没而向被保险人作了赔付,但其后又发现载货的船舶可能没有沉没,故申请对涉嫌船舶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海事法院准许了申请人的申请,裁定进行证据保全。

[申请]
  申请人: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安公司)。
  被申请人:P.T.LINTAS TRANS ASIA LINES.(以下简称LINTAS公司)。
  1995年3月31 日, 民安公司向海事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称:其于1993年10月25日承保了由“金信念( GOLD FAITH)”轮承运的两批总值约1,700,000美元的马来西亚夹板(764件+840件)。同年12月4日,“金信念”轮代理人接到LINTAS公司关于“金信念”轮机舱于1993年11月24日发生爆炸事故的函件。同期内,也有报纸报道称“金信念”轮沉没于菲律宾南部。民...


裁判结果

海事法院审查上述证据材料后认为:

  1、民安公司已支付了保险赔偿,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有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和采取其他诉讼行为的请求权;

  2、民安公司提供的证据,有些反映“金信念”轮已爆炸沉没; 有些反映该轮没有爆炸,而且现名为“BONITA”,并仍在漂浮着,LINTAS公司有诈骗嫌疑,该轮亦有被作为诈骗工具之嫌。

  3、“金信念”轮是外轮,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据此,海事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此案,并于1995年3月31日作出裁定:
  准予民安公司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对“BONITA”轮的有关证据进行保全。

  海事法院在对“BONITA”轮的机舱、报务房、驾驶台...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申请人的资格、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及受理等问题。

  一、海上保险合同下,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即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民安公司已就其所承保的两批马来西亚夹板的损失分别向被保险人 CHINA RESOURCES METALS & MINERALS CO.LTD.和SANNWAY TNIWS-TRIAL LTD.作了赔付, 两被保险人也已分别签发了权利转让书,声明将提单下的权利转让给民安公司,因而民安公司已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以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要求赔偿其所承保的货物的损失,相应地也有理由申请对有关该海事请求权的证据进行保全。

  二、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证据保全的条件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本案中,民安公司关于...

律师简介
蒋跃川
海事海商 蒋跃川

蒋跃川律师于1993年毕业于大连海运学院航政系,获工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现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要讲授海商法、提单实务及法律、租船合同与法律等课程。蒋跃川律师自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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